總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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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支付是指供需雙方簽訂資源交易合同後,由資源需方將約定的共用價款一次或分期支付給資源供方。一次性支付是在規定的期限內由需方將總價款一次性的全部支付給供方,分期支付是在一定期限內分一定階段,每階段支付全部價款的一定比例,直至支付全部價款。
總價支付策略對供方和需方各有利弊。對供方來說,有利於保證收入,手續簡單,及時清結,可以避免計算麻煩等。但是由於資源價格事先一次確定,供方不能再進一步分享需方生產和產品銷售利潤增長所帶來的好處。對需方而言,總價支付由於可以提前知道資源的費用,以後如果由使用資源帶來的收益增加,需方也無需再讓渡額外收益。對需方的不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需方必須在實際生產前支付全部或部分合同價款,增加了需方資金壓力和融資費用。
2、供方的收益在合同簽訂後,需方實際使用前即已確定,不受實際效益影響。因此,需方獨自承擔了估計收益高於實際收益的全部市場風險。
3、因為需方生產和銷售的增加對供方無直接好處,供方缺乏對提供資源進行改進的積極性,特別是對技術資源,供方不願意向需方提供新的技術和技術情報,甚至當供方獲得全部價款後,有可能不認真履行合同義務。
由此可見,在原本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總價支付方式加大了需方的風險,需方處於更加不利的地位,一般不利於資源共用的持續發展。所以,需方接受總價支付方式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資源可以立即投入使用;
2、使用資源的項目實施容易、投資較少、效益穩定、風險不大,因而總價支付可以獲得較大的優惠;
3、需方希望儘快擺脫對供方的依賴,從而儘可能多地享受資源使用後愈益增長的利潤;
4、客觀經濟條件有利於總價支付方式,如基於貨幣政策、匯率動蕩等因素的考慮。
- 錢旭潮,王龍,趙冰著,科技資源共用、轉化與公共服務平臺構建及運行,科學出版社,2011.06,第1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