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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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雇佣是指企業在雇佣員工的過程中,不以應聘人員的性別、年齡、國籍、民族、宗教信仰、膚色、語言、戶籍所在地等與工作無關的個人特征作為標準做出對應聘人員是否招聘依據。
平等雇佣的內容[1]
機會平等是形式平等,形式平等是底限平等,是在尚不具備實現實質平等的領域所必須保有的最低限度的平等。在此意義上,有關反就業歧視的法理以及國際與國內的法律規範,大致將平等雇佣的內涵設定為:企業在員工雇佣過程中,不得將與合理的工作需要、合理的商業利益無關的應聘者的性別、年齡、膚色、身高、傷殘等生理特征以及民族、國籍、宗教信仰、政治信仰、語言等社會特征作為是否聘用的選擇標準或依據。雇佣領域的機會平等只能是排除不合理區別因素後的“合理區別前提下的平等”。在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領域,所奉行的觀念是“基於人格即平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可以僅僅因為公民資格而享有,其實際行使可以由他人代理;但工作權是在資源(職位機會、升職機會、各種待遇等)有限的前提下,以勞動生產率為目標,通過競爭機制實現的一項權利,且只能由勞動者本人行使。在現代社會中,人的生理身份差別已經不再影響人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的平等享有,至少在理論上不存在問題;但在勞動雇佣領域,人的生理身份差別卻仍然嚴重影響工作機會的平等享有。雇佣領域的機會平等只能是排除不合理區別因素後的“合理區別前提下的平等”。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幾個能力素質完全相同的人申請一個職位,雇主必然要引入一定的標準與條件作為選擇的依據。平等雇佣的法理實質,就是要探討這些標準與條件的可接受性、合理性與合法性問題。
- ↑ 齊延平,張錄榮.論平等雇佣的法理[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