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定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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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定員法是一種根據崗位數量和崗位工作量計算定員人數的方法,是依據總工作量和個人勞動效率計算定員人數的一種表現形式。在有些條件下,用人多少與生產任務多少沒有直接關係。用崗位定員法確定定員人數所依據的工作量不是生產任務總量或其轉化形式,而是各崗位所必須的生產工作時間總量:工人勞動效率也不是按照勞動定額計算,而是按照一個工人在每班內應有的工作負荷量計算。
它主要適用於看管大型聯動設備的人員、自動流水線生產的崗位定員;也適用於有一定崗位,但沒有設備、又不能實行勞動定額的人員,如檢修工、質檢工、電工、水泵和空壓機的運行工、警衛人員、茶爐工、清潔工、收發員、門衛等。前者為設備崗位定員,後者為工作崗位定員。
在計算時,還要考慮生產班次、倒班及替班方法,對於採用連續生產,實行輪休制的單位,還要根據輪班形式,考慮輪休人數。
式中:M——崗位定員人數
m——崗位定員標準
s——班次
n——同類崗位數
E——輪休繫數
K——出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