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兒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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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兒保險(Children’s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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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兒保險是指以兒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作為投保人的人壽保險。初期典型的少兒保險是兩全保險性質的,現在出現了不少終身壽險性質的少兒保險。少兒保險的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因此,與成人保險相比有自身的特點。
少兒保險的種類[1]
(1)少兒生存金保險
該保險需要針對少年兒童在不同的生長階段提供相匝的生存保險金。比如小學、初中、高中和大學幾個時期的教育基金,參加工作以後的創業基金、婚嫁基金甚至還有退休之後的養老基金等。使被保險少兒在一生成長的各個特定階段部可儲備一筆基金,減輕父母親的經濟負擔,充分體現父母對子女的呵護和關愛之意
(2)少兒意外死亡及傷殘保險。
該保險對被保險少兒一旦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死亡和傷殘提供保障。一般均附加在少兒生存金保險中,而不單抽設立險種。
(3)少兒疾病醫療保險
該保險對被保險少兒因患疾病而產生的治療、住院和手術等費用提供保障。按照我國目前的醫療制睫現狀,少年兒童這一年齡段基本上處於無醫療保障狀態。
少兒保險的特點[2]
少兒保險的基本目的是使少兒未來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以部分或全部滿足他們對教育費用、創業基金或結婚費用的需求。因此,以生存作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與此險種的設計宗旨是一致的。此外,未成年兒童幾乎沒有自衛能力,如果以死亡作為主要保險責任的話,就可能導致某些有道德問題的人為了騙取保險金而謀殺被保險人。
不過,現在的少兒保險不再完全排除死亡責任了,有的還承擔意外傷害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防範道德風險的措施體現在保險金的給付比例上。例如,有的少兒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2l歲前死亡,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50%,被保險人在22歲至25歲之間死亡,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100%;有的少兒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死亡,保險人不給付保險金,只退還已交保險費;等等。
幾乎所有國家對少兒保險的保險金額都有適當的限制。有的國家是直接規定投保的最高限額;有的國家則是採取遞增式,即在保險期間內保險金額逐年上升,而保險費保持不變。在我國保險實務中,少兒保險的保險金額限制分為保險金額總量限制和死亡給付保險金額限制兩個方面。
此條款規定,在投保人是少兒父母(或監護人)的情況下,如果其在交費期間死亡或全殘,未交保費部分可以免交,保險單繼續有效。投保人死亡保費豁免條款很好地保障了少兒的保險利益。
典型的少兒保險的保險期限是從投保開始到被保險人成年(21歲或22歲)終止。但是國內有些保險公司為了迎合潛在客戶對保險保障的過渡要求,已經將少兒保險的保險期限擴展到了被保險人死亡為止。前者是兩全保險性質的,後者是終身壽險性質的。事實上,終身壽險型的少兒保險不符合該險種的設計初衷,因為,它的保險責任過於全面,被保險人無法獲得足夠的教育金、創業金和婚嫁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