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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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決定權(The Name Decision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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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姓名決定權[1]
姓名決定權又稱命名權,是指自然人決定採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姓名由姓和名組合而成,姓名決定權的內容不僅包括自然人決定其名字,也包括決定其姓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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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決定權的內容[2]
我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受傳統習慣影響,絕大多數子女跟隨父親姓氏,只有少部分子女跟隨母親姓氏。自然人行使姓名決定權,應當以其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為前提。通常情況下,在未成年期間,自然人的姓名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為命名;在成年以後,自然人可以根據個人喜好重新命名(即變更姓名),其他人不得干涉。但是,自然人在決定自己姓名時,不得基於非法目的,故意選擇與他人姓名混同的姓名,否則將侵犯他人的姓名權。當然,自然人若是基於無法預見,而選擇了與他人姓名重合的姓名,則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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