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持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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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持續期是指失業者處於失業狀態的時間,失業持續期長達一年或更長時間稱為長期失業。
失業持續期是指失業者處於失業狀態的持續時間,一般以周(星期)為時間單位,通常計算平均失業持續期,即將所有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時間求和,然後除以失業人數。平均失業持續期的長度是反映失業嚴重程度的重要指標。平均失業持續期相對地短,一般來說,此類失業為正常失業,它反映了經濟的動態性;如果在失業率相同的情況下,平均失業持續期延長,則表明勞動力市場中存在長期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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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持續期通常以周為單位,其公式為:
平均失業持續期= | ∑失業者×周數 | |
失業人數 |
年失業率(%)= | 平均失業持續期(周) |
×該年有失業經歷的人占社會勞動力總額的比例 |
52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