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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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侵權責任是指由數個責任主體對同一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的責任承擔形式。常見的情形包括:數人對同一損害結果承擔連帶的侵權責任;數人對同一損害後果承擔按份的侵權責任;在同一損害結果出現時,有的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有的承擔補充的侵權責任。[1]
多數人侵權責任的特征[1]
多數人侵權責任作為侵權責任形態中重要的一種,有其顯著的特征:
(1)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特殊性,即責任主體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對主體沒有限定必須是自然人或法人,因而有關這兩者的任意組合均符合,但前提是這些人都須獨立承擔侵權責任。
(2)承擔責任的對象須為同一損害結果,排除了多數人對不同損害結果承擔責任的情形。
(3)數人承擔的侵權責任方式由法律加以規定。
多數人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1]
在我國目前的《侵權責任法》中,對多數人侵權責任主要規定了兩種責任承擔方式,一是數人承擔連帶的侵權責任,一是數人承擔按份的侵權責任。除此之外,還有在多數人侵權責任中,部分承擔全部責任,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的情形。
數人承擔連帶的侵權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主體因其侵權行為導致同一損害後果出現時,對損害後果承擔共同責任。被侵權人有權向數人中的任意一人提出全部損害賠償,要求侵權人承擔其他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後,其可向其他侵權人追償。在侵權行為發生時,被侵權人有權決定是向個別侵權人提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還是向所有人提出承擔侵權責任。部分侵權人承擔了全部侵權責任,被侵權人不得再向其他侵權人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數人承擔按份的侵權責任,是指在數個責任主體在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情形下,每一個責任主體都只對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負清償義務。從《侵權責任法》第12條來看:在能確定責任大小時,各個主體之間是不產生連帶關係的,也不存在各個主體之間相互追償的問題。在數人承擔按份侵權責任的情形下,任何單個主體在承擔了侵權責任後,即從侵權責任關係中解脫出來。與數人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不同的是,被侵權人在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時,只能分別向各責任主體主張不同份額的損害賠償。而無法確定責任大小的情況下,各個主體之間承擔同等的侵權責任。
在多數人侵權責任中,存在部分主體承擔全部侵權責任,部分主體承擔補充責任的情形。例如違反安全義務保障責任中安全保障義務人和第三人致害的責任分擔,教育機構和第三人致害的責任分擔等。.此情形常出現第三人侵權,法律規定負主要責任的主體承擔全部責任,其他主體有過錯或有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