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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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納進口關稅的進境貨物,在境內經加工、製造或修理後復出境時,海關退還全部或部分原已納關稅稅額,稱為復出口退稅。我國海關目前僅對曾有違反海關法行為或長期不履行核銷義務的加工企業的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零部件等適用。
復出口退稅應由原納稅人向原徵稅海關辦理有關貨物的復出口手續後,由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所消耗的料件數量核定應退還關稅稅額,並填發收入退還書,交原納稅人憑以向指定銀行辦理退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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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出口退稅制對於不具備有效的保稅條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進口料件,可以保證嚴密監管,是國際上很早就普遍採用的一種海關管理制度。該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進口料件加工名義偷逃關稅供境內消費。
其缺點是有關加工企業需先行支付稅款,待成品出口後才能退還關稅。因占用資金,加工企業需增加加工期間的利息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