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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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年度報告是基金存續期信息披露中信息量最大的文件。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 日內,編製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一)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年度報告披露中的責任
管理人是基金年度報告的編製者和披露義務人。
基金年度報告應經2/3以上獨立董事簽字同意,並由董事長簽發。
托管人職責相關的披露責任,包括負責覆核年報、半年報中的財務會計資料等內容,並出具托管人報告等。
(二)正文與摘要的披露
(三)關於年度報告中的“重要提示”
(四)基金財務指標的披露
凈值增長指標是目前較為合理的評價基金業績表現的指標。
(五)基金凈值表現的披露
基金資產凈值信息是基金資產運作成果的集中體現。
目前,法規要求在基金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中以圖表形式披露基金的凈值表現。
(六)管理人報告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就報告管理職責履行情況等事項向投資者進行的彙報。
(七)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與披露
(八)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披露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投資組合報告應披露以下信息: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細、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5 名債券明細、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等。
基金股票投資組合重大變動的披露內容包括:報告期內累計買入、累計賣出價值超出期初基金資產凈值2%的股票明細;對累計買入、累計賣出價值前 20名的股票價值低於2%的,應披露至少前20名的股票明細;整個報告期內買入股票的成本總額及賣出股票的收入總額。披露該信息的意義主要在於反映金交易量較大的股票信息。
(九)基金持有人信息的披露
基金年度報告披露的持有人信息主要有:
1.上市基金前10名持有人的名稱、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
2.持有人結構,包括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
3.持有人戶數、戶均持有基金份額。
披露上市基金前10名持有人信息有助於防範上市基金的價格操縱和市場欺詐等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