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森林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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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是指對國有森林資源的清理、採伐、培育、經營保護等工作,進行計劃、組織、調控和監督活動的總稱。
國有森林資源開發,是指對國有森林資源進行合理採伐、科學培育、綜合利用等各種利用國有森林資源的行為。其要求是:合理採伐,節約用材,營造防護林,建立用材林、經濟林,建立國家森林公園。實行計劃管理、限額採伐、防火防蟲、因地制宜、義務造林和開發保護並重的原則。
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需遵循:
1.國家設立專職機構對國有森林資源進行統一管理。國務院設立林業部主管全國林業工作,各級地方政府設立林業部門管理本地區林業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林業資源的調查、確認權屬;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監督森林採伐利用、培植種植和經營管理活動。
2.國家設立林業執法機構維護林區治安,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分子,保護森林資源。
3.實行多種經營體制。對成片國有森林、林地等,主要由國營林業局、國營林場統一經營管理;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全民所有制的廠礦等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自主經營;對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國家支付承包造林費的,所造林木歸國家所有;其他情況除按承包合同規定外歸承包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