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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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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反接管条款)

拒鯊條款(Shark repellant)

目錄

什麼是拒鯊條款

  拒鯊條款又稱箭豬條款反接管修正(Anti-takeover amendment),是使用日益頻繁的防禦機制中的一種。它是指公司為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收購而採取的一些正式的反接管手段。董事會可以預先召開股東大會,在公司章程中設立一些條款,增加收購者獲得公司控制權的難度。

  拒鯊條款的實施,直接或間接提高收購成本,董事會改選的規定都可使收購方望而卻步。

拒鯊條款的形式[1]

  這些條款有以下幾種:

  1、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

  此制度又稱董事會輪選制,即公司章程規定董事的更換每年只能改選1/4或1/3等。這樣,收購者即使收購到了“足量”的股權,也無法對董事會做出實質性改組,即無法很快地入主董事會控制公司。

  2、多數條款

  即由公司規定涉及重大事項(如公司合併分立、任命董事長等)的決議須經過絕大多數持有表決權者同意方可通過。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購條款,也需經過絕對多數股東或董事同意。這就增加了收購者接管、改組目標公司的難度和成本。

  3、限制大股東表決權條款

  為了更好保護中小股東,也為了限制收購者擁有過多權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限制股東表決權的條款。股東的最高決策權實際上就體現為投票權,其中至關重要的是投票選舉董事會的表決權

  4、訂立公正價格條款,要求出價收購人對所有股東支付相同的價格

  溢價收購主要是企圖吸引那些急於更換管理層的股東,而公正價格條款無疑阻礙了這種企圖的實現。有些買方使用“二階段出價”,即以現金先購股51%,另外再用債券交換剩下的49%股票。目標公司股東因怕收到債券而會爭先將股票低價賣出。

  5、限制董事資格條款,增加買方困擾

  即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董事的任職條件,非具備某些特定條件者不得擔任公司董事;具備某些特定情節者也不得進入公司董事會。這會增加收購方選送合適人選出任公司董事的難度。

  6、特別決議條款該類條款規定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決議需要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多數通過。因此收購方的提案如果將“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就必須以特別決議的方式多數通過,增加了收購方對目標公司的控制難度。

  收購方的提案一旦違反了拒鯊條款,目標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規範意見》的關聯性審查原則,以提案超過了《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為理由否定該提案,也可以根據程式性原則增加收購方提案在表決程式上的難度。

參考文獻

  1. 謝耘耕.傳媒併購與反併購(J).天津財經大學學報,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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