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邊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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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邊出口管制是指一個國家根據本國的出口管製法案,設立專門的執行機構,獨立地對本國某些商品的出口進行審批和頒發出口許可證,實行出口管制。比如,美國的出口管制就是由總統指令美國商務部執行,商務部設立貿易管制局專門辦理出口管制商品方面的具體事務。
(1)對一些商品的出口實行國家專營,可以起到較為理想的管制效果;
(2)征收出口稅,使關稅稅率保持在一個合理水平上,可以較好地控制出口;
(3)出口許可證制度和出口配額制使政府能夠有效地控制出口商品的國別和地區、數量及價格;
(4)出口禁運是最為嚴厲的一類措施,一般都是針對敵對國家或國內緊缺的原材料或初級產品。
為有效地制定和實施出口管制政策,許多國家都設有專門的機構,頒佈專門的法律。如美國,其出口管製法案是根據國內形勢和其對外政策的變化而制定和修改的。早在1917年美國國會就通過了《1917年與敵對國家貿易法案》。二戰後,為加強對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出口管制,美國國會又於1949年通過了《出口管製法》。該法經多次修改,至1969年12月被《1969年出口管理法》所取代,後者一定程度上放寬了對某些社會主義國家輸出戰略物資的出口管制,簡化了出口許可證頒發手續。1977年和1985年,美國國會又先後修訂了《出口管製法》,逐漸放鬆了對某些國家和某些產品的出口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