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性國際分工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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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性國際分工原理[1]
協議性國際分工原理是由日本學者小島清提出的。他認為: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如果僅僅依靠比較優勢原理進行分工,不可能完全獲得規模經濟的好處,反而可能會導致各國企業的集中和壟斷,影響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分工的發展和貿易的穩定。因此,必須實行協議性國際分工,使競爭性貿易的不穩定性儘可能保持穩定,並促進這種穩定。
所謂協議性國際分工,是指一國放棄某種商品的生產並把國內市場提供給另一國,而另一國則放棄另外一種商品的生產並把國內市場提供給對方,即兩國達成相互提供市場的協議,實行協議性國際分工。協議性分工不能指望通過價格機制自動地實現,而必須通過當事國的某種協議來加以實現,也就是通過經濟一體化的制度把協議性分工組織化。如拉美中部共同市場統一產業政策,由國家間的計劃決定的分工,就是典型的協議性國際分工。
從以上的分析可知,為了互相獲得規模經濟的好處,實行協議性國際分工是非常有利的,但達成協議性分工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和地區的資本勞動稟賦比例差異不大,工業化水平和經濟發展階段大致相同,協議性分工的對象產品在每一個國家和地區都能生產。在這種條件下,互相競爭的各國之間擴大分工和貿易,既是關稅同盟理論的貿易創造效應,也是協議性國際分工理論的目標。然而,在要素稟賦比例或經濟發展階段差異較大的國家間,某個國家可能由於比較成本差異較大或實現完全專業化,那比較優勢原理仍起主導作用,則並無建立協議性國際分工的必要。
2、作為協議性分工對象的商品,必須是能夠獲得規模經濟的商品。一般是重工業、化學工業等的商品。
3、每個國家自己實行專業化的產業和讓給對方的產業之間沒有優劣之分,否則不容易達成協議。這種產業優劣主要取決於規模擴大後的成本降低率和隨著分工而增加的需求量以及增長率。
上述三個條件表明,經濟—體化或共同市場必須在同等發展階段的國家之間建立,而不能在工業國與初級產品生產國即發展階段不同的國家之間建立;同時也表明,在發達工業國家之間,可以進行協議性分工的商品範疇的範圍較廣,因而利益也較大。另外,生活水平和文化等互相類似、互相接近的地區,容易達成協議,並且容易保證相互需求的均等增長。
- ↑ 《國際貿易理論》浙江林學院,第十四章 區域經濟一體化 第二節 區域經濟一體化理論
3、每個國家自己實行專業化的產業和讓給對方的產業之間沒有優劣之分,否則不容易“大協議”(達成協議??)。這種產業優劣主要取決於規模擴大後的成本降低率和隨著分工而增加的需求量以及增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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