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權調和平均數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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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權調和平均數指數是以報告期總量為權數對個體質量指標指數進行加權調和平均,據此計算的加權平均數指數等於質量指標綜合指數。
加權調和平均數指數=
上式中,K表示質量指標個體指數,表示報告期的某個總量指標。也就是說,要編製加權調和平均數指數,一要掌握質量指標個體指數,二要掌握報告期總量。
當已知質量指標的個體指數kp,或報告期與基期的個體價格指標p1、p0及報告期的總量指標(產值或銷售額)p1q1為權數時,即可分別計算數量指標的總指數及質量指標的總指數 。即:
= 質量指標綜合指數
:加權調和平均數指數,Kp個體物價指數,∵∴
由上式可知,在一定條件下,加權調和平均指數是派氏綜合指數的變形,而只有用qlpl這個權數進行加權,加權調和平均指數才有可能變形為綜合指數;否則,假若要用q1p1以外的其他任何權數進行加權,這種變形關係就不復存在。
在用派氏綜合指數公式計算商品價格指數時,必須具備報告期與基期的銷售量、價格以及報告期plql及p0q1的銷售額資料。但在實踐當中,按基期價格計算的報告期假定銷售額p0q1資料不易取得。而報告期銷售額p1q1是現實可以取得的資料,因此加權調和平均指數適合於質量指標平均指數的計算。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