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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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發售(Secondary Off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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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發售包括兩種模式:一是美國模式,又被稱為“二次發行”,是指公司主要個人或機構持股人對公眾發售其限制性股票;第二種是類似於中國香港的“存量發售機制”,通過尋找合適的大宗股權長期買家,在不會對二級市場股價造成持續衝擊的前提下。實現大宗股份減持。
據介紹,中國證監會研究“二次發售機制”,主要借鑒的是美國經驗。在美國,二次發售的程式同IPO完全一樣,必須申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准,同承銷商的關係為包銷或代銷。
在美國、中國香港等證券市場,二次發售包括兩種含義,第一種是新股的公開發行,這由一個已經完成首發的公司來公開招股,也即增發。“通常,這種公開發售是由希望再融資的公司,或者為了增長而增加資本金的公司來做。通過投行承銷而二次發售融來的資金將留在公司。
二次發售的第二種含義是,證券的銷售是由公司的較大股東或者大比例股份的持有者來做,銷售的獲利將被付給出售股份的股東。這種二次公開發售是一個公司在更多數量的股份上顯著增強股票和拓展市值的做法,而承銷新股份的二次發售將會稀釋擁有首發股份的股東的所有者地位。
那IPO與二次發行有什麼區別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