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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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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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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SCO

上海合作組織 (俄文Шанхайская Организация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а,英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SCO,簡稱上合組織) 的前身是“上海五國”會晤機制。

上海合作組織網站網址:http://www.sectsco.org/

目錄

上海合作組織概況

  上海合作組織 (俄文Шанхайская Организация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а,英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SCO,簡稱上合組織) 的前身是“上海五國”會晤機制。1996年4月26日,中國、俄羅斯聯邦、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五國元首在上海舉行首次會晤。從此,“上海五國”會晤機制正式建立。 2001年6月14日至15日,“上海五國”元首在上海舉行第六次會晤,烏茲別克以完全平等的身份加入“上海五國”。2001年6月15日,6國元首舉行首次會晤並簽署《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上海合作組織正式成立。六國元首還簽署了《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同年9月,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理在阿拉木圖舉行首次會晤。六國總理在會晤中一致決定啟動六國多邊經貿合作進程,宣佈正式建立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的總理定期會晤機制。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面積近3018.9萬平方公裡,占亞歐大陸面積的五分之三;人口15億,占世界總人口的四分之一。

上海合作組織會徵祥解

  上海合作组织 (俄文Шанхайская Организация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а,英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SCO,简称上合组织) 的前身是“上海五国”会晤机制。

上海合作組織起源和建立

  上海合作組織的前身是“上海五國”機制。而“上海五國”機制發源於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的、以中國為一方和以俄、哈、吉、塔四國為另一方的關於加強邊境地區信任和裁軍的談判進程。

  《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全文)》

  哈薩克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共和國和烏茲別克共和國國家元首,

  高度評價“上海五國”成立五年在促進並深化各成員國之間睦鄰互信與友好關係、鞏固地區安全與穩定、促進共同發展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

  一致認為“上海五國”的建立和發展順應了冷戰結束後人類要求和平與發展的歷史潮流,展示了不同文明背景、傳統文化各異的國家通過互尊互信實現和睦共處、團結合作的巨大潛力;

  特別指出哈薩克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和塔吉克共和國五國元首1996年和1997年分別在上海和莫斯科簽署的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和關於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兩個協定以及在阿拉木圖(1998年)、比什凱克(1999年)、杜尚別(2000年)會晤期間簽署的總結性文件,為維護地區和世界的和平、安全與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大大豐富了當代外交和地區合作的實踐,在國際社會產生了廣泛積極的影響;

  確信在二十一世紀政治多極化、經濟和信息全球化進程迅速發展的背景下,將“上海五國”機制提升到更高的合作層次,有利於各成員國更有效地共同利用機遇和應對新的挑戰與威脅;

  茲鄭重宣佈:

  一、哈薩克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共和國和烏茲別克共和國建立“上海合作組織”。

  二、“上海合作組織”的宗旨是:加強各成員國之間的相互信任與睦鄰友好;鼓勵各成員國在政治、經貿、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環保及其它領域的有效合作;共同致力於維護和保障地區的和平、安全與穩定;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三、“上海合作組織”每年舉行一次成員國元首正式會晤,定期舉行政府首腦會晤,輪流在各成員國舉行。為擴大和加強各領域合作,除業已形成的相應部門領導人會晤機制外,可視情組建新的會晤機制,並建立常設和臨時專家工作組研究進一步開展合作的方案和建議。

  四、“上海五國”進程中形成的以“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為基本內容的 “上海精神”,是本地區國家幾年來合作中積累的寶貴財富,應繼續發揚光大,使之成為新世紀“上海合作組織” 成員國之間相互關係的準則。

  五、“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將嚴格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相互尊重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幹涉內政,互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平等互利,通過相互協商解決所有問題,不謀求在相毗鄰地區的單方面軍事優勢。

  六、“上海合作組織”是在1996年和1997年分別於上海和莫斯科簽署的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和關於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兩個協定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其合作現已擴大到政治、經貿、文化、科技等諸多領域。上述協定所體現的原則確定“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相互關係的基礎。

  七、“上海合作組織”奉行不結盟、不針對其他國家和地區及對外開放的原則,願與其他國家及有關國際和地區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對話、交流與合作,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吸收認同該組織框架內合作宗旨和任務、本宣言第六條闡述的原則及其他各項條款,其加入能促進實現這一合作的國家為該組織新成員。

  八、“上海合作組織”尤其重視並盡一切必要努力保障地區安全。各成員國將為落實《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而緊密協作,包括在比什凱克建立“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中心”。此外,為遏制非法販賣武器、毒品、非法移民和其它犯罪活動,將制定相應的多邊合作文件。

  九、“上海合作組織”將利用各成員國之間在經貿領域互利合作的巨大潛力和廣泛機遇,努力促進各成員國之間雙邊和多邊合作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合作的多元化。為此,將在“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啟動貿易和投資便利化談判進程,制定長期多邊經貿合作綱要,並簽署有關文件。

  十、“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將加強在地區和國際事務中的磋商與協調行動,在重大國際和地區問題上相互支持和密切合作,共同促進和鞏固本地區及世界的和平與穩定。在當前國際形勢下,維護全球戰略平衡與穩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十一、為協調“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主管部門的合作並組織其相互協作,茲建立該組織成員國國家協調員理事會,並由外長批准該理事會暫行條例來規範其活動。

  責成國家協調員理事會在本宣言和“上海五國”元首已簽署文件的基礎上著手制定《上海合作組織憲章》,其中要明確闡明“上海合作組織”未來合作的宗旨、目標、任務,吸收新成員的原則和程式,作出決定的法律效力和與其他國際組織相互協作的方式等規定,供2002年元首會晤時簽署。

  總結過去,展望未來,各國元首堅信,“上海合作組織”的成立標志著各成員國合作進程開始邁入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這符合當今時代潮流,符合本地區的現實,符合各成員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2001年6月15日於上海

  冷戰結束後,國際和地區形勢發生很大變化。中、俄、哈、吉、塔五國為加強睦鄰互信與友好合作關係,加緊就邊界地區信任和裁軍問題舉行談判。1996年4月26日和1997年4月24日,五國元首先後在上海和莫斯科舉行會晤,分別簽署了《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的協定》和《關於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這是亞太地區首份多國雙邊政治軍事文件,受到國際社會廣泛關註和高度評價。

  此後,五國元首年度會晤形式被固定下來,輪流在各國舉行。從1998年至2000 年,先後在阿拉木圖、比什凱克、杜尚別召開五國峰會。杜尚別會晤時,烏茲別克總統卡裡莫夫應邀以客人身份與會。會晤內容也由加強邊境地區信任逐步擴大到探討在政治、安全、外交、經貿、人文等各個領域開展全面互利合作。由於首次會晤在上海舉行,該機制被貫以“上海五國”稱謂。

  進入21世紀,面對全球化趨勢,世界各國都在加快區域合作步伐,以更有效地把握和平與發展的歷史機遇,抵禦各種風險與挑戰。與此同時,冷戰結束後,本地區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活動日益猖獗,嚴重威脅各國安全與穩定。中、俄、哈、吉、塔、烏六國都面臨發展自身經濟、實現民族振興的艱巨任務,也有進一步加強區域合作的共同願望和迫切需要。

  在此背景下,2001年6月14日,“上海五國”成員國元首和烏茲別克總統在上海舉行會晤,簽署聯合聲明,吸收烏茲別克加入“上海五國”機制。15日,六國元首共同發表《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宣佈在“上海五國”機制基礎上成立上海合作組織。上海合作組織正式宣告誕生。

上海合作組織的宗旨和原則

  2001年6月15日的《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和2002年6月7日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規定了上海合作組織的宗旨和原則。上海合作組織的宗旨和任務主要是:

  1.加強成員國的相互信任與睦鄰友好;

  2.維護和加強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共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毒品走私、非法販運武器和其它跨國犯罪;

  3.開展經貿、環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等領域的合作,促進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均衡發展,不斷提高成員國人民的生活水平;

  4.推動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5.上海合作組織遵循的主要原則是:

  6.恪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7.相互尊重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幹涉內政,互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8.所有成員國一律平等;

  9.平等互利,通過相互協商解決所有問題;

  10.奉行不結盟、不針對其他國家和組織及對外開放原則;

  上海合作組織的宗旨和原則,集中體現在“上海精神”上,即“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上海精神”已寫入《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

上海合作組織的機構設置

  上海合作組織迄今已基本完成機制建設任務,建立起涵蓋不同層次、涉及眾多領域的較完善的機構體系,為自身發揮職能和作用奠定了堅實基礎。

  (一)目前已建立國家元首、總理、總檢察長、安全會議秘書、外交部長、國防部長、經貿部長、文化部長、交通部長、緊急救災部門領導人、國家協調員等會議機制。每個會議機制的運作,均有相應的文件予以規範。國家元首理事會是最高領導機構。負責研究、確定上海合作組織合作與活動的戰略、優先領域和基本方向,通過重要文件。元首例行會議每年舉行一次,通常由成員國按國名俄文字母順序輪流舉辦。舉行例行會議的國家為本組織主席國。上海合作組織迄今共舉行了5次元首會議,分別於2001年6月在上海、2002年6月在聖彼得堡、2003年5月在莫斯科、2004年6月在塔什乾、2005年7月在阿斯塔納舉行。

  (二)上海合作組織目前設有兩個常設機構——秘書處和地區反恐怖機構。

  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設在北京,2004年1月正式啟動。秘書處是組織的常設行政機構,為組織框架內的活動提供行政、技術和信息保障。主要職能包括:協助舉行組織的各種會議;參與制定組織的文件草案;協助落實組織通過的各項決議和文件;保管組織的文件、資料;收集、整理和傳播組織活動的信息;編製和執行組織常設機構的預算;代表組織同其他國際組織和國家開展交往。秘書處編製30人。秘書長由成員國按國名俄文字母順序輪流擔任,任期3年。現任秘書長為張德廣(中國籍)。

  上海合作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設在烏茲別克首都塔什乾,是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在打擊"三股勢力"等領域開展安全合作的常設機構。

  2001年6月,《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規定在比什凱克設立地區反恐怖機構。 2002年6月聖彼得堡峰會簽署《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2003年莫斯科峰會決定地區反恐怖機構所在地由比什凱克改到塔什乾。 2004年1月地區反恐怖機構正式啟動。

  地區反恐怖機構的主要職能是:準備有關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建議和意見;協助成員國打擊"三股勢力";收集、分析並向成員國提供有關"三股勢力"的信息;建立關於"三股勢力"組織、成員、活動等信息的資料庫;協助準備和舉行反恐演習;協助對"三股勢力"活動進行偵查並對相關嫌疑人員採取措施;參與準備與打擊"三股勢力"有關的法律文件;協助培訓反恐專家及相關人員;開展反恐學術交流;與其他國際組織開展反恐合作。

  地區反恐怖機構下設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理事會是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商決策機關,由成員國反恐主管部門負責人或代表組成。執行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關,編製30人。最高行政官員為執委會主任,任期3年。現任執委會主任為卡西莫夫(烏茲別克籍)。

上海合作組織各領域合作

  (一)政治合作

  解決邊界問題,鞏固成員國政治互信和睦鄰友好;在成員國關切的問題上以上海合作組織名義表示支持,成員國多次闡述對阿富汗、巴以、伊拉克、北韓核問題等問題的共同立場,在聯合國安理會改革問題上,阿斯塔納峰會宣言強調改革應遵循最廣泛協商一致的原則,不應為改革設立時限和強行表決尚有重大分歧的方案。

  (二)安全合作

  安全合作是上海合作組織的重點合作領域,核心是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三股勢力"。2001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組織成立當天,成員國即簽署《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在國際上首次對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三股勢力"作了明確定義,並提出成員國合作打擊的具體方向、方式及原則。這發生在"9·11"事件之前,體現了成員國打擊恐怖主義的遠見卓識。上海合作組織由此成為最早打出反恐旗幟的國際組織之一。

  (三)經濟合作

  涵蓋貿易投資、海關、金融、稅收、交通、能源、農業、科技、電信、環保、衛生、教育等領域。

  (四)人文等領域合作

  上海合作組織在文化、教育、環保、緊急救災等領域合作進展順利,取得積極成果

上海合作組織對外交往

  上海合作組織奉行外開放的原則,致力於同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對話、交流與合作。上海合作組織已與聯合國東盟、獨聯體、阿富汗建立了正式聯繫。2004年12月,上海合作組織獲得聯合國大會觀察員地位。2005年4月中下旬,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分別與獨聯體執委會和東盟秘書處簽署了諒解備忘錄。2005年11月,上海合作組織秘書長與阿富汗駐華大使簽署《關於成立上海合作組織與阿富汗聯絡組的議定書》。今年2月,聯絡組舉行了首次會議。此外,上海合作組織還派代表參加了歐安組織的一些活動。成員國正在研究和商談上海合作組織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亞太經合組織集體安全條約組織亞歐經濟共同體歐盟世界海關組織經濟合作組織建立聯繫的問題。

  2004年,塔什乾峰會通過《上海合作組織觀察員條例》,規定了吸收觀察員的條件、程式、觀察員權利等。2004年6月塔什乾峰會和2005年7月阿斯塔納峰會分別給予蒙古和巴基斯坦、伊朗、印度觀察員地位。

歷屆上海合作組織峰會回顧

  第一次峰會-上海峰會: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舉行。六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

  第二次峰會-聖彼得堡峰會: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舉行。六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宣言》等文件。

  第三次峰會-莫斯科峰會:2003年5月29日在莫斯科舉行。六國簽署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執行委員會細則等文件,簽署上合組織各機構條例、徽標和秘書長人選。

  第四次峰會-塔什乾峰會:2004年6月17日在塔什乾舉行。六國元首簽署塔什乾宣言等文件,給予蒙古上合組織觀察員地位。

  第五次峰會-阿斯塔納峰會:2005年7月5日在阿斯塔納舉行。批准上合成員國合作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構想等文件,給予巴基斯坦、伊朗、印度上合觀察員地位

  第六次峰會-上海峰會:2006年6月15日在上海.此次峰會適逢上海合作組織成立5周年和“上海五國”機制建立10周年,舉世矚目。

和平使命軍演

  “和平使命-2005”中俄聯合軍事演習2005年08月25日在山東濰北地區結束。

  “和平使命—2007”聯合反恐軍演於2007年8月11日至17日在俄羅斯車裡雅賓斯克舉行

國際爭議

  儘管上海合作組織一再宣稱他不針對任何第三國,但由於其影響力不斷擴大,併成為一個重要的地區性的國際組織,北約的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仍然對其提防,並認為是與北約的對抗,在上海合作組織舉行反恐演習時,經常同期在亞太地區舉行軍事演習,以示對抗。

  2008/03/24 伊朗外長穆塔基宣佈伊朗正式申請加入上海合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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