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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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子公司(Foreign Subsidia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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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股份资本,一发在东道国设立的独资企业。它虽然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外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有自身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自己独立的管理机构,有自己独立的资产,自负盈亏,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1、子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
2、子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如果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它具有自身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如果属于中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它只有董事会。
3、子公司具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褒贬,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子公司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法律活动,包括进行诉讼。
其好处有:
1、在税收方面,多数国家的税法规定,只有当子公司的利润实际上汇回到母公司的时候,才在母公司的所属国纳税,否则子公司没有义务向其母公司的所属国纳税。
这是由子公司在其所在国是独立的法人所决定的。这与分公司不同,分公司即使不将其利润汇回到总公司,总公司也有义务在其母国为分公司在国外的盈利缴纳所得税 。因此,如果母公司在国外,尤其是在一些避税地(港)设立子公司,然后再开发业务活动,可以获得纳税方面的好处。
2、子公司可以在其所在国获得股权式投资的灵活性。
因为子公司是在其所在国以企业法人资格登记注册的公司。它有权在该国通过其母公司的担保向各种或其他的企业出售股票或以其他招募股东的方式来增强其资本和扩大影响。这样做,实际上也是帮助母公司扩展它的经营范围和它的势力范围。
3、可以独立地在所在国银行贷款,而不必象分公司那样必须由其总公司担保,才能在其所在地贷款。
4、子公司在其所在国中指营业时,可以采用出售其股票(股份)、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变卖其资产的方式回收其投资。
其不足有:
与设立分公司比较,设立子公司的手续复杂,费用也较高,产品进入东道国市场的竞争相当激烈等。
值得一提的是,子公司中有一种:国际避税地(子)公司。设立避税地公司、利用转移价格避税,这是国际上很普遍的做法。
避税地就是指无税或低税的国家或地区。因此,高税率国家的母公司可以首先在避税地设立一个子公司,母公司则可以把在海外经营所得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利润汇到这家子公司,而不汇回母公司。这样,母公司可以在子公司的所在国只缴少量的甚至不缴所得税而在母公司的所属国免缴所得税。,从而达到“合法”逃税的目的。这种办法在发行债券时,被广泛地采用,即由设在避税地的子公司充当母公司的债券发行人,而由其母公司做保证人,发行债券所募集的款项则由子公司贷给母公司。这就为母公司省略了大量发行债券的应缴的税款。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避税地对外国母公司在地区设立子公司,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要求子公司对其负债与股本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即债与股之比 (Debt Equity Ratio)必须适当。这是在避税地设立子公司进行逃税的母公司必须严肃考虑的问题。世界上属于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巴拿马、哥斯达黎加、牙买加、香港等。大多数的避税地没有太高的财政支出,或者有其他财政收入来源,不需要以所得税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避税地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宽松的金融环境,能适应外国公司经营的需要,能够为外国公司设立和经营提供便利条件。
在避税地活动的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持股公司,是指在其它公司里拥有一定数量股份从而能取得 有效控制权的公司,它的主要收益来源于股息和资本所得;
- 投资公司,是指专门进行各类证券投资的公司;
- 金融公司,是指专门为本公司体系内各经营实体提供融资便利而设立的内部金融机构;
- 贸易公司,是指主要经营商品劳务和租赁等业务的公司。
上述这些公司又被称为基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