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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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法规(ECE,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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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法规(简称E.C.E),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
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盟国家。
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
二次大战后,联合国为扶持欧洲经济恢复,进行欧洲经济的调查研究,向有关各国政府和联合国专门机构提出建议,于1947年 3月正式成立了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简称ECE),作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设的五个地区性经济委员会之一。 五十年代,欧洲一些国家就对机动车排放、灯光、制动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技术法规,但各国规定的检查方法、效果的评定及限值要求不尽相同。法规的不统一妨碍了欧洲各国间的自由贸易和国际间的运输。在国际贸易中道路车辆及其部件、装备的进出口贸易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为了开辟市场、促进工业增长和国际贸易,于1958年签订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和部件互相承认批准的协定书”。据此,缔约国之间开始制定一套统一的机动车法规(ECE法规),对需要认证的机动车及其部件,采用这套法规进行认证,并对各国的认证互相承认。ECE法规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下辖的道路运输委员会车辆结构专家组(WP29)具体负责起草。该专家组下设噪声、乘员保护装置、制动和底盘、污染和能源、车辆状况、灯光技术、客车及一般安全等小组。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提出制(修)订草案,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宣布采用或停止采用某一ECE法规。因此,ECE法规在缔约国内是自愿采用的,各国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可全部或部分采用,也可不采用,灵活性比较大。尽管如此,由于ECE法规所具有的极大的国际性,各有关国家不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只要条件具备,都尽可能采用,以促进国际间技术交流和自由贸易。
ECE汽车法规自从 1958年制定以来,经不断修改和补充,至今已形成89项之多的完善体系,对机动车及其部件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统一要求。
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技术质量标准由被授予的检测机构对车辆及相关产品进行检测和测试,对合格的产品由欧洲国家政府有关部门颁发证书,制造商可在其产品上标注E/e标识,然后才能在欧洲有关市场获准销售的一种法定程序。50年代,欧洲就出现了统一的ECE法规,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制定全球统一技术法规的重要性,从80年代由美、欧、日三方共同提出,到90年代在国际论坛上正式提出要制定全球统一的技术法规,将欧洲1958年的协定书修改成为全球通用的法规。ECE法规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发布,推荐给成员国采纳,不具强制力。一旦某成员国采纳了某项法规,在该国范围内就具有强制力了。2000年10月10日,中国签署采用全球机动车技术法规UN/ECE协定书。成为该协定书的第9个签字方。2000年12月9日,签字正式生效,标志着中国正式成为关于制定全球机动车技术法规协定书的签字国。
欧洲经济委员会就有关机动车上儿童乘客的安全防范系统(“儿童安全防范系统”)的认证而颁发了第44号法令,这就是ECER44标准。最新ECER44标准于1995年9月通过生效,该标准的设定经过更为逼真的碰撞测试,对头部保护,安全带系统等方面作出严格的规定,堪称世界上最严格的标准。
ECE R44-04是专门针对儿童安全座椅设定的法令。欧洲将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分为4大类,主要依据儿童的年龄和体重。 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兰 E18—丹麦 E19—罗马尼亚 E20—波兰 E21—葡萄牙 E22—俄罗斯 E23—希腊 E24—爱尔兰 E25—克罗地亚 E26—斯洛文尼亚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罗斯 E29—爱沙尼亚 E31—波黑 E37—土耳其
在安全测试方面,ECE是欧洲唯一的官方标准。ECE标签是由UNECE“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统一配发的。任何一家生产儿童安全座椅的厂商在未获得ECE标准的认证前是不允许上市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