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汽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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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汽車法規(ECE,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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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汽車法規(簡稱E.C.E),E標誌源於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簡稱ECE)頒佈的法規(Regulation)。
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盟國家。
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
二次大戰後,聯合國為扶持歐洲經濟恢復,進行歐洲經濟的調查研究,向有關各國政府和聯合國專門機構提出建議,於1947年 3月正式成立了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簡稱ECE),作為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下設的五個地區性經濟委員會之一。 五十年代,歐洲一些國家就對機動車排放、燈光、制動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技術法規,但各國規定的檢查方法、效果的評定及限值要求不盡相同。法規的不統一妨礙了歐洲各國間的自由貿易和國際間的運輸。在國際貿易中道路車輛及其部件、裝備的進出口貿易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為了開闢市場、促進工業增長和國際貿易,於1958年簽訂了“關於採用統一條件批准機動車輛和部件互相承認批准的協定書”。據此,締約國之間開始制定一套統一的機動車法規(ECE法規),對需要認證的機動車及其部件,採用這套法規進行認證,並對各國的認證互相承認。ECE法規由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下轄的道路運輸委員會車輛結構專家組(WP29)具體負責起草。該專家組下設雜訊、乘員保護裝置、制動和底盤、污染和能源、車輛狀況、燈光技術、客車及一般安全等小組。任何一個締約國都可以提出制(修)訂草案,任何一個締約國都可以宣佈採用或停止採用某一ECE法規。因此,ECE法規在締約國內是自願採用的,各國可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可全部或部分採用,也可不採用,靈活性比較大。儘管如此,由於ECE法規所具有的極大的國際性,各有關國家不論是締約國還是非締約國,只要條件具備,都儘可能採用,以促進國際間技術交流和自由貿易。
ECE汽車法規自從 1958年制定以來,經不斷修改和補充,至今已形成89項之多的完善體系,對機動車及其部件的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方面提出了統一要求。
歐洲經濟委員會(ECE)的技術質量標準由被授予的檢測機構對車輛及相關產品進行檢測和測試,對合格的產品由歐洲國家政府有關部門頒發證書,製造商可在其產品上標註E/e標識,然後才能在歐洲有關市場獲准銷售的一種法定程式。50年代,歐洲就出現了統一的ECE法規,隨著全球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認識到制定全球統一技術法規的重要性,從80年代由美、歐、日三方共同提出,到90年代在國際論壇上正式提出要制定全球統一的技術法規,將歐洲1958年的協定書修改成為全球通用的法規。ECE法規由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發佈,推薦給成員國採納,不具強制力。一旦某成員國採納了某項法規,在該國範圍內就具有強制力了。2000年10月10日,中國簽署採用全球機動車技術法規UN/ECE協定書。成為該協定書的第9個簽字方。2000年12月9日,簽字正式生效,標志著中國正式成為關於制定全球機動車技術法規協定書的簽字國。
歐洲經濟委員會就有關機動車上兒童乘客的安全防範系統(“兒童安全防範系統”)的認證而頒發了第44號法令,這就是ECER44標準。最新ECER44標準於1995年9月通過生效,該標準的設定經過更為逼真的碰撞測試,對頭部保護,安全帶系統等方面作出嚴格的規定,堪稱世界上最嚴格的標準。
ECE R44-04是專門針對兒童安全座椅設定的法令。歐洲將兒童汽車安全座椅分為4大類,主要依據兒童的年齡和體重。 E標誌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義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蘭 E18—丹麥 E19—羅馬尼亞 E20—波蘭 E21—葡萄牙 E22—俄羅斯 E23—希臘 E24—愛爾蘭 E25—克羅埃西亞 E26—斯洛維尼亞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羅斯 E29—愛沙尼亞 E31—波黑 E37—土耳其
在安全測試方面,ECE是歐洲唯一的官方標準。ECE標簽是由UNECE“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統一配發的。任何一家生產兒童安全座椅的廠商在未獲得ECE標準的認證前是不允許上市銷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