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兑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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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兑权证(Covered War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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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兑权证属于广义的认股权证,它也给予持有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某种股票的权利,但和一般的认股权证不同,备兑权证由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者发行。发行人通常都是资信卓著的金融机构,或是持有大量的认股对象公司股票以供投资者到时兑换,或是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作担保,能够依照备兑权证所列的条款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备兑权证是由标的资产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通常为信誉好的券商、投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发行的权证,其标的资产可以为个股、一篮子股票、指数、以及其他衍生产品。备兑权证可为欧式备兑权证和美式备兑权证,持有人的权利可以是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备兑权证的行使操作与股本权证基本一样,不同的是,交割方式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差价。如果是股票交割方式,当持有人行使购买股票的权利时,备兑权证发行人需要从市面上购买股票(或将自己原持有的股票)卖给权证持有人;当持有人行使卖出股票权利时,发行人必须按行使价格买下股票。因此,备兑权证的发行人承担着风险,需要一些对冲工具来避险。
对备兑权证发行商的规定:目前在香港市场约有二十家备兑权证发行商,这些发行商多为国际性的投资银行。为确保发行商受适当的监管从而保障与发行商交涉的各方权益,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发行商必须符合指定的入门准则才可发行备兑权证,其中包括发行商的净资产必须达20亿港元或以上,及发行商须具备信贷评级(最低要达A级)或者受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被认可的海外监管机构监管。另外,为确保备兑权证上市后有足够流通量,发行商须为其所发行的每一只上市备兑权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
备兑权证的交易:如同买卖股票一样,投资者可于交易时段内在交易所买卖备兑权证,交易须按完整买卖单位(即一手)或其倍数进行,并且负责该等交易的经纪须于交易日后两天(T+2)与结算所进行交收。备兑权证的交易费用包括经纪佣金、交易征费及交易费;买卖以现金交收、地区性或非以股本证券为相关资产的备兑权证则无须缴付印花税。为确保在最后交易日执行的交易也有足够时间进行交收及登记,备兑权证以到期日之前第四个交易日作为最后交易日,投资者只可在最后交易日或之前进行备兑权证买卖。
备兑权证和股本权证的共同之处:
1) 持有者都有权利而无义务,即两者都有期权的特征。在资金不足、股市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购买权证而推迟购买股票,减少决策失误可能造成的损失。
2) 两者都有杠杆效应。持有者只要支付权证的价格就可保留认购股票的权利。因为权证的市场价格大大低于股票的价格,所以,购买权证提供了以小博大的机会。
3) 两者的价格波动幅度都大于股票。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的价格都随股票的市场价格波动而同向波动,由于杠杆效应,其波幅都大于股票波动幅度。
备兑权证和股本权证除了发行者不一样之外,还有以下差异:
1) 发行时间。股本权证一般是上市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优先股股票或配售新股之际同时发行。备兑权证发行时间没有限制。
2)认购对象。股本权证持有者只能认购发行股本权证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备兑权证持有者有时可认购一组股票。同时、针对一个公司的股票,会有多个发行者发行备兑权证,它们的兑换条件也各不一样。
3)发行目的。股本权证与股票或债券同时发行,可以提高投资者认购股票或债券的积极性。同时,如果到时投资者据此认购新股,还能增加发行公司的资金来源。备兑权证发行之际,作为发行者的金融机构可以获取一笔可观的发行收入。当然它也要承受股市波动给它带来的风险。
4)到期兑现。股本权证是以持有者认购股票而兑现,备兑权证的兑现,可能是发行者按约定条件向持有者出售规定的股票,也可能是发行者以现金形式向持有者支付股票认购价和当前市场价之间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