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上市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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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上市锁定期(IPO Lock-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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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上市锁定期是指承销商与进行首次公开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士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规定在特定时期内,这些人士不可出售任何该公司的股票。为降低对二级市场的冲击或者为保护其他中小投资者的公平权利,对部分投资者采取的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证券市场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限制的这段期限即为锁定期。
首次公开上市锁定期、禁售期 IPO Lock-up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提现IPO锁定期的原则: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