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战争、劫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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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战争、劫持保险是指以战争、劫持等特殊性质的风险为保险责任的一种飞机保险业务。它一般作为航空保险基本险的附加险(也可单独承保),其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均与基本险相同,如作为机身保险的附加险,则其保险标的为飞机机身,其保险金额为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
飞机战争、劫持保险的产生[1]
战争与劫持均是航空中的特殊风险。20世纪60年代以前,劫机事件发生极少,因此,早期的飞机保险单曾包括战争险等责任,投保人只需增加少量保险费就可以获得全面的风险保障。60~70年代,劫机事件却出现戏剧般的增长,1970年的劫机事件曾达到266次;而在1968年的贝鲁特事件中,以色列空袭了黎巴嫩的贝鲁特机场,炸毁了机场上的所有飞机。于是,伦敦航空保险市场为控制飞机保险的风险,在1969年11月12日开始使用战争、劫持和其他损失原因的除外责任条款,即将原来飞机保险单中承保的战争、罢工、民变、征用、劫持等风险剔除,代之以使用单独的飞机战争险条款和劫持险条款。此后,各国纷纷仿效,战争险与劫持险便成了各国航空保险中的两个独立的条款,也有国家将两者合二为一,采取主、附险方式承保。
飞机战争、劫持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
我国飞机战争、劫持险的保险责任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飞机的损失、费用以及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应负法律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拘留、扣押、没收,但这种赔案必须从损失发生日起满3个月后才能受理;被保险飞机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在我国的战争、劫持险中,除外责任主要有:保险人对被保险飞机遭到损失后的间接损失和费用,由于敌对袭击的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爆炸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伦敦的飞机战争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飞机损失负责赔偿:战争、入侵、敌对行为、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篡权或企图篡权;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或工人纠纷;任何一个人或多个人为政治或恐怖目的的行为,不论是否代表主权,也不论由此引起的损失或破坏是故意的还是偶然的;任何恶意行为或阴谋破坏活动。在伦敦飞机战争险条款中,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飞机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大国之间的战争,即在英、美、法、俄、中五大国之间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利用核裂变、聚变或其他类似的反应、放射力或核原料制造的战争武器所引起的任何敌对性爆炸;征用、国有化、没收、扣押、占用、滞留风险;劫机风险;延误、使用的损失及其他继飞机损坏或损失后发生的间接损失。当然,如果伦敦飞机战争险保单加保了征用、劫持险,则除外责任为:大国之间的战争,利用核裂变、聚变或其他类似的反应、放射力或核原料制造的战争武器所引起的任何敌对性爆炸,延误、使用的损失及其他继飞机损坏或损失后发生的间接损失。
伦敦对征用、劫持可以使用批单加保,也可以单独承保。征用批单把战争险责任扩大到由于任何政府、公众当局或地方当局为所有权或为利用而没收、国有化、扣押、管束、滞留、占用、征用(无论是民用、军用,还是事实上的征用)对飞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劫持批单把战争险责任扩大到“以下原因对飞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任何人在飞机上对飞行中的飞机或其中的机组人员的劫持、任何非法占有或施加违法控制(包括试图占有或控制)”。
另外,伦敦的“战争、劫持和其他风险”条款,其保险责任除了上述战争、入侵、敌对行为、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篡权或企图篡权;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或工人纠纷;任何一个人或多个人为政治或恐怖目的的行为,不沦是否代表主权,也不论由此引起的损失或破坏是故意的还是偶然的;任何恶意行为或阴谋破坏活动四方面外,还包括征用、国有化、没收、扣押、占用、滞留风险;劫机风险。
飞机战争、劫持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险费[1]
飞机战争、劫持险的保险费率评定,取决于被保险人经营活动地区的广度以及当时的政治形势。保险人为保护自己免遭任何未曾预期的政治局势恶化的影响,其办法是预先通知取消保险单,通常是提前7天,在某些实例中则是提前48小时。
战争劫持险的保险费是按照飞机价值的一个百分率来收取的,并且通常以3个月为期开价,但在当地政治形势发生严重恶化时,保险费率开价为一星期一次,这样便使保险人可以在观察到事态发展的情况下来考察保险费率。如2001年美国“9·11”事件发生后不久,国际航空险承保人向全球航空公司投保人发出通知,增收附加保费,降低赔偿限额。为此,中国航空公司在原保费的基础上支付一次性增加附加费用共计10亿元人民币;对战争引起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每次事故降低为5000万美元。为保障中国注册航空公司正常运营,我国政府作出相应决定:我国国内各航空公司在自中国内地始发的国际航线(不包括国际航线国内段)和至香港、澳门的国际航线上,向每位旅客收取每航段不超过2.5美元的航空保险附加费。同时政府对中国注册航空公司飞机战争责任赔偿超出5000万美元以上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支持。在劫机事件增加的情形下,保险人对航空公司的经营路线、服务的地区以及用于防卫劫机者的措施等亦会给予重要考虑。
飞机战争、劫持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1]
我国对战争劫持险保险责任终止的规定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均可在48小时前通知对方注销本条款的保险责任。当发生由于敌对袭击的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爆炸时,本保险责任即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