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戰爭、劫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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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戰爭、劫持保險是指以戰爭、劫持等特殊性質的風險為保險責任的一種飛機保險業務。它一般作為航空保險基本險的附加險(也可單獨承保),其保險標的和保險金額均與基本險相同,如作為機身保險的附加險,則其保險標的為飛機機身,其保險金額為機身保險的保險金額。
飛機戰爭、劫持保險的產生[1]
戰爭與劫持均是航空中的特殊風險。20世紀60年代以前,劫機事件發生極少,因此,早期的飛機保險單曾包括戰爭險等責任,投保人只需增加少量保險費就可以獲得全面的風險保障。60~70年代,劫機事件卻出現戲劇般的增長,1970年的劫機事件曾達到266次;而在1968年的貝魯特事件中,以色列空襲了黎巴嫩的貝魯特機場,炸毀了機場上的所有飛機。於是,倫敦航空保險市場為控制飛機保險的風險,在1969年11月12日開始使用戰爭、劫持和其他損失原因的除外責任條款,即將原來飛機保險單中承保的戰爭、罷工、民變、徵用、劫持等風險剔除,代之以使用單獨的飛機戰爭險條款和劫持險條款。此後,各國紛紛仿效,戰爭險與劫持險便成了各國航空保險中的兩個獨立的條款,也有國家將兩者合二為一,採取主、附險方式承保。
飛機戰爭、劫持保險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1]
我國飛機戰爭、劫持險的保險責任是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飛機的損失、費用以及引起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或旅客應負法律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戰爭、敵對行為或武裝衝突;拘留、扣押、沒收,但這種賠案必須從損失發生日起滿3個月後才能受理;被保險飛機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壞。在我國的戰爭、劫持險中,除外責任主要有:保險人對被保險飛機遭到損失後的間接損失和費用,由於敵對襲擊的原子彈、氫彈或其他核武器爆炸所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倫敦的飛機戰爭險條款,對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飛機損失負責賠償:戰爭、入侵、敵對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起義、軍事行動、篡權或企圖篡權;罷工、暴亂、民眾騷動或工人糾紛;任何一個人或多個人為政治或恐怖目的的行為,不論是否代表主權,也不論由此引起的損失或破壞是故意的還是偶然的;任何惡意行為或陰謀破壞活動。在倫敦飛機戰爭險條款中,對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飛機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大國之間的戰爭,即在英、美、法、俄、中五大國之間的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利用核裂變、聚變或其他類似的反應、放射力或核原料製造的戰爭武器所引起的任何敵對性爆炸;徵用、國有化、沒收、扣押、占用、滯留風險;劫機風險;延誤、使用的損失及其他繼飛機損壞或損失後發生的間接損失。當然,如果倫敦飛機戰爭險保單加保了徵用、劫持險,則除外責任為:大國之間的戰爭,利用核裂變、聚變或其他類似的反應、放射力或核原料製造的戰爭武器所引起的任何敵對性爆炸,延誤、使用的損失及其他繼飛機損壞或損失後發生的間接損失。
倫敦對徵用、劫持可以使用批單加保,也可以單獨承保。徵用批單把戰爭險責任擴大到由於任何政府、公眾當局或地方當局為所有權或為利用而沒收、國有化、扣押、管束、滯留、占用、徵用(無論是民用、軍用,還是事實上的徵用)對飛機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劫持批單把戰爭險責任擴大到“以下原因對飛機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即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任何人在飛機上對飛行中的飛機或其中的機組人員的劫持、任何非法占有或施加違法控制(包括試圖占有或控制)”。
另外,倫敦的“戰爭、劫持和其他風險”條款,其保險責任除了上述戰爭、入侵、敵對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起義、軍事行動、篡權或企圖篡權;罷工、暴亂、民眾騷動或工人糾紛;任何一個人或多個人為政治或恐怖目的的行為,不淪是否代表主權,也不論由此引起的損失或破壞是故意的還是偶然的;任何惡意行為或陰謀破壞活動四方面外,還包括徵用、國有化、沒收、扣押、占用、滯留風險;劫機風險。
飛機戰爭、劫持保險的保險費率與保險費[1]
飛機戰爭、劫持險的保險費率評定,取決於被保險人經營活動地區的廣度以及當時的政治形勢。保險人為保護自己免遭任何未曾預期的政治局勢惡化的影響,其辦法是預先通知取消保險單,通常是提前7天,在某些實例中則是提前48小時。
戰爭劫持險的保險費是按照飛機價值的一個百分率來收取的,並且通常以3個月為期開價,但在當地政治形勢發生嚴重惡化時,保險費率開價為一星期一次,這樣便使保險人可以在觀察到事態發展的情況下來考察保險費率。如2001年美國“9·11”事件發生後不久,國際航空險承保人向全球航空公司投保人發出通知,增收附加保費,降低賠償限額。為此,中國航空公司在原保費的基礎上支付一次性增加附加費用共計10億元人民幣;對戰爭引起的第三者責任賠償限額,每次事故降低為5000萬美元。為保障中國註冊航空公司正常運營,我國政府作出相應決定:我國國內各航空公司在自中國內地始發的國際航線(不包括國際航線國內段)和至香港、澳門的國際航線上,向每位旅客收取每航段不超過2.5美元的航空保險附加費。同時政府對中國註冊航空公司飛機戰爭責任賠償超出5000萬美元以上的差額部分,提供擔保支持。在劫機事件增加的情形下,保險人對航空公司的經營路線、服務的地區以及用於防衛劫機者的措施等亦會給予重要考慮。
飛機戰爭、劫持保險的保險責任終止[1]
我國對戰爭劫持險保險責任終止的規定為:被保險人或保險人,均可在48小時前通知對方註銷本條款的保險責任。當發生由於敵對襲擊的原子彈、氫彈或其他核武器爆炸時,本保險責任即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