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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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顺位,又称顺位抵押、抵押权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
抵押权顺位的意义在于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有多重抵押时,各个抵押权人要行使权利,则存在着先后顺序之分。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具有优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在学说上也称为“次序权”。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
1、《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余额部分”。从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民法意义上讲,该法条之规定实际是允许了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重抵押权,也正是因为现实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权的现实存在,则必然产生同一物上所设立之多个抵押权先后效力及相互法律关系问题。
2、《物权法》第199条:同一财产上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由于不动产抵押采纳登记要件主义,所以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确定的原则为:
(1)登记优先原则。即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为标准,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同时同序原则。即若抵押权为同时登记,则同时生效,抵押权实现方式为“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