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自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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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自愿协议(Non bankruptcy voluntary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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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自愿协议是一种债务重新安排的协议,其前提仍然是债务人难以按期全额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要求履约,债务人只得申请破产。在这样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不经过破产程序进行债务重组,这是双方自愿的安排。
非破产自愿协议的特点[1]
其特点是没有第三方力量的干预或影响。当双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后,一般会导致债务偿还时期的重新安排,即债务延期(extension);也可能会导致偿债额的减少,即债务和解(composition)。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之所以能达成协议,对于债务人来说,这是最好的、最简便的,也是成本最低的保有资产、持续经营的安排,由于没有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因此不必接受有关规则的监管,不必公布各种财务报表,不必公开公司的内部情况,避免了对公司形象、员工土气的负面影响。
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是一个节省时间、成本的债务安排,虽然不满意(债权无法得到全部的清偿),但一定是比破产清算或破产重组安排更加有利,可以得到更快的、更大比率的债权清偿;由于不受有关规则监管,可以得到自由决定的偿还条款。债务人与债权人准备进行非破产自愿协议也有一定的风险,其主要来自部分债权人的反对,如果最终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就只能申请破产重组。这样,想省时、省成本就变成了费时、费成本了。
- ↑ 朱宝宪.公司并购与重组[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0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