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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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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非形式谬误)

目录

谬误理论的概述[1]

  所谓谬误,广义上是指一切与事实或真理不相符合的、虚假、错误、荒谬的认识;狭义上仅指在论证过程中,违反思维规律、不合逻辑的推论。推理和论证要得出真实的结论,一是其前提必须真实,二是从其前提能够合乎逻辑地推出结论。但前提真实这个条件,涉及命题的实际内容,与具体科学相关,逻辑学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逻辑学要保证的就是前提和结论之问的逻辑关系,而谬误也常常出现在前提和结论的逻辑关系上。因此,我们这里涉及的谬误,仅仅是指狭义的谬误,即逻辑上的谬误。

  谬误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都有很多,不可能对其完全概括。就有人曾这么说过:“谬误可以说与生俱来,与人同在。任何人都不能声言自己对谬误具有豁免权,从来不会在思维与表达中出现什么谬误。”虽然如此,既然论证总是少不了思考和表达,即“为什么这么想?”和“用什么方式说出来?”,那么,论证的谬误也主要与“怎么想的”和“怎么说的”直接地联系在一起了。因此,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概括谬误的种类和产生的原因,但我们还是可以看到由于存在两个因素的干扰,常常会导致谬误的出现。

  一是论证者主观心理因素。论证是一种推论型的思考活动,但它又不只是逻辑思维的过程,其中包含了大量复杂的心理活动,表现出极大的主观性。如果从心理学家关注的角度来看,“推理的过程是由繁复的试探和谬误所组成的一个极为复杂和非常带感情色彩的行为,它为一些突然出现的——有时是明显不相干的——洞察力的闪光所装饰起来。”这是说,具体实现论证的过程包含了许多心理上的相干因素。同时,从论证存在的主观目的性来讲,论证者追求的是论证的可信性和可接受性,未必一定需要科学性。论证者为了达到可接受性,他可能诉诸事实和逻辑,也可能诉诸感情、情绪、态度、信念等主观心理因素,以增加其论证的可信性。这些主观心理因素,在心理学研究的范围内是有意义和相干的;而在逻辑学的研究范围,这些主观心理因素在逻辑上就可能是不相干的了,因为逻辑学只关心:推论的结论是否从所用前提中推出,前提是否足以推出这个结论,这样论证的谬误就可能因此而产生。

  另一因素是语言表达的多样性。思想的论证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语言形式来表达,而自然语言具有模糊性和多义性,这就会给论证带来含糊不清、歧义等问题。

谬误的分类[2]

  谬误分为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两种。

  所谓形式谬误,就是指逻辑上无效的推理、论证形式。一般而言,每一种有效的推理形式都有与之对应的违反这种推理规则而产生的谬误。这也是比较容易辨别、而且容易避免的谬误。

  所谓非形式谬误,就是指结论不是依据某种推理、论证的形式从前提中得出的,而是依赖心理、语言等方面的因素从前提中得到的,其谬误是有关推论的内容和实质的。非形式谬误的种类很多,很难对其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分类。从上述导致谬误的两个重要因素,大体上又可以把非形式谬误分为歧义性的谬误、相关性谬误和论据不足的谬误。

相关谬误

  相关谬误是论证的论据与论题在心理上相关,而不是在逻辑上相关。正确的论证应该立足于论据与论题的逻辑相关,即论据在逻辑上支持论题,由论据可逻辑地导出论题真。在相关谬误中,论证者利用语言表达情感的功能,以言词来激起人们心理上的恐惧、敌意、怜悯或热情,引诱人们接受其论题。相关谬误主要表现为诉诸权力、人身、权威、无知、怜悯、众人等。

  (1)诉诸权力

  指论证者借助强力或威胁,迫使人接受其论题。

  (2)诉诸人身

  用论证者自身或别人在人身即人格或处境上的优势作为论据来论证某一。个命题的真理性。论据与论题之间只具有心理上的相关性,并不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如“某某人格高尚,他的话可信。”人格优秀的人说话未必全对。

  (3)诉诸权威

  在论证中以本人或他人的权威为根据来论证某一论题。诉诸权威是诉诸人身的一种情况。

  例如,“地心说”是不能怀疑的,因为亚里士多德就是这么认为的。

  (4)诉诸无知

  以人们对某一个命题的无知为根据,从而断言该命题是真的。

  例如,鬼是存在的,因为还没有人能够证明鬼是不存在的。

  (5)诉诸怜悯

  又称诉诸情感。即借助于打动人们的怜悯心、同情心,以诱使人们相信某·命题。

  例如,学生李某数学没考好,他找到老师说:“如果您给我不及格,我的奖学金就没了。”

  (6)诉诸众人

  指援引众人的意见、见解、信念或常识等来进行沦证。

  例如,鬼是存在的,因为很多人都说见到过鬼。

  (7)人身攻击

  用某人在人格或人身上的缺陷或不足作为反驳他所持的某·个论点的论据。人身攻击也是诉诸人身的一种情况。

  例如,他曾经犯过错误,他说的话不可能是真的。我们通常说:“不能因人以废言”,某人虽然过去曾犯过错误,但他现在所讲的话却未必假。

歧义谬误

  语言是思维的工具,是人类重要的交际工具。它有传递信息、交流思想、表达感情、影响态度、给出指示、引导行为等功能。要顺利发挥语言的功能,实现成功的交际,就应该使语言具有清楚明确的性质,避免各种歧义。违反语言明确性原则,就会导致各种歧义性谬误。

  (1)断章取义

  指在引用别人的话时,使其脱离原来的语境,从而具有不同的含义。如有位评论家在谈到一部小说时曾说:“我不喜欢这本书。也许在行至孤岛的情况下,没有了别的书,我才会喜欢它。”而出版商在引用这位评论家的话时,竟然说这位评论家自称“在行至孤岛的情况下”,仍然“喜欢它”,把原话中的贬义篡改成褒义,显然是在断章取义。

  (2)稻草人

  指在论证过程中,通过歪曲对方来反驳对方,或者通过把某种极端的观点强加给对方来丑化对方,就像树立了一个稻草人做靶子,并自欺欺人地认为:打倒了稻草人就打倒了对方。

  例如,公司职员:“您有些事做得不对。”公司老总:“什么?你竟然认为我什么事都做得不对?”职员只是说老总“有些”事做得不对,老总却歪曲为“所有”事都做得不对。老总在回答中犯了“稻草人”的逻辑错误

  (3)非黑即白

  指在两个极端之间不恰当地二者择一。这里黑白比喻两个极端。因为在黑、白之间,还有其他多种颜色作为中间体,而非黑即白的思考,却无视这些中间体的存在,把选择的范围仅限于黑和白两个极端,并不恰当地要求在这二者中择一。它又叫做简单二分法或两端思考。其论证形式是:因为不是黑的,所以是白的。

  例如,公司秘书说:“老总,关于这项计划,有20%的人表示反对。”公司老总接着说:“既然有20%的人表示反对,那就是说有80%的人赞成,就这样执行吧!”有20%的人表示反对,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有80%的人是赞成此项计划的,因为很可能还有很多不表态的人。

论据不足

  正确而理想的沦证,其论据应该能够充分地支持论题。论据不足的谬误,是指由于缺乏论据的充分支持,而使论题不能成立的错误沦证。

  (1)平均数

  指以平均数的假象为根据引申出一般结论的错误论证。

  例如,“既然这条河只有0.5米深,因此不可能淹死一个1.7高的人”就犯有“平均数”的错误。因为平均情况是这样,并非每一种情况都是这样。

  (2)数据不可比

  指用不可比的两个数据所进行的错误相比论证。如在美围与西班牙作战期间,美国海军强调“海军的死亡率比纽约市民的死亡率还低”,纽约市民的死亡率是每千人有16人,而尽管是战时,美国海军士兵的死亡率也不过每千人只有9人,于是:刊登广告鼓励青年参加海军。可是,每干人有16人和每千人只有9人这两个数据是不可比的,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因为海军士兵是经过体格检查选拔出来的身强力壮的年轻人,而纽约市民中有不少婴幼儿,老年人和各式各样的病人。正确比较战时海军与普通市民的死亡率,应该选择同等条件的抽样,即在纽约市民中选择与海军士兵同样年龄和健康状况的数据,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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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刘江编著.13 关于谬误的理论 逻辑学 推理和论证.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
  2. 杨武金 编著.第8章 非形式谬误 MBA逻辑辅导教程及模拟题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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