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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和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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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零和游戏原理)

零和博弈(Zero-sum Game),也称零和游戏、定和博弈

目录

零和博弈简介

  零和博弈博弈论的一个概念,属非合作博弈,指参与博弈的双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的总和永远为“零”。双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零和博弈的结果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的所得正是另一方的所失,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不会因此而增加一分。

  当你看到两位对弈者时,你就可以说他们正在玩“零和游戏”。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总会有一个赢,一个输,如果我们把获胜计算为得1分,而输棋为-1分,那么,这两人得分之和就是:1+(-1)=0。

  这正是“零和游戏”的基本内容:游戏者有输有赢,一方所赢正是另一方所输,游戏的总成绩永远是零。

  零和游戏原理之所以广受关注,主要是因为人们发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能发现与“零和游戏”类似的局面,胜利者的光荣后面往往隐藏着失败者的辛酸和苦涩。从个人到国家,从政治到经济,似乎无不验证了世界正是一个巨大的“零和游戏”场。这种理论认为,世界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财富、资源、机遇都是有限的,个别人、个别地区和个别国家财富的增加必然意味着对其他人、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掠夺,这是一个“邪恶进化论”式的弱肉强食的世界。

  但20世纪人类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经济的高速增长、科技进步、全球化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之后,“零和游戏”观念正逐渐被“双赢”观念所取代。人们开始认识到“利己”不一定要建立在“损人”的基础上。通过有效合作,皆大欢喜的结局是可能出现的。但从“零和游戏”走向“双赢”,要求各方要有真诚合作的精神和勇气,在合作中不要耍小聪明,不要总想占别人的小便宜,要遵守游戏规则,否则“双赢”的局面就不可能出现,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零和博弈的理论背景

  零和博弈源于博弈论,现代博弈理论由匈牙利大数学家冯·诺伊曼于20世纪20年代开始创立,1944年他与经济学家奥斯卡·摩根斯特恩合作出版的巨著《博弈论与经济行为》,标志着现代系统博弈理论的初步形成。

  零和博弈之所以广受关注,主要是因为人们发现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能发现与“零和博弈”类似的局面,胜利者的光荣后往往隐藏着失败者的辛酸和苦涩。从个人到国家,从政治到经济,似乎无不验证了世界正是一个巨大的零和博弈场。这种理论认为,世界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财富、资源、机遇都是有限的,个别人、个别地区和个别国家财富的增加必然意味着对其他人、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掠夺,这是一个邪恶进化论式的弱肉强食的世界。我们大肆开发利用煤炭石油资源,留给后人的便越来越少;不断污染环境,带给后人的不良影响便越来越多。

  通过有效合作皆大欢喜的结局是可能出现的。但从零和博弈走向双赢,要求各方面要有真诚合作的精神和勇气,在合作中不耍小聪明,不要总想占别人的小便宜,要遵守游戏规则,否则双赢的局面就不可能出现,最终吃亏的还是合作者自己。

  从20世纪以来,人类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经济的高速增长、科技进步、全球一体化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之后,“零和博弈”观念正逐渐被“双赢”观念所取代。在竞争的社会中,人们开始认识到“利己”不一定要建立在“损人”的基础上。领导者要善于跳出“零和”的圈子,寻找能够实现“双赢”的机遇和突破口,防止负面影响抵消正面成绩。批评下属如何才能做到使其接受而不抵触,发展经济如何才能做到不损害环境,开展竞争如何使自己胜出而不让对方受到伤害,这些都是每一个为官者应该仔细思考的问题。有效合作,得到的是皆大欢喜的结局。从零和走向正和,要求各方要有真诚合作的精神和勇气,遵守游戏规则,否则“双赢”的局面就不会出现,最终吃亏的还是合作者自己。

零和博弈的例子

牌局

  在一场牌局里面,牌桌上的众多参与者之间相互进行着博弈,但是无论参与者的数量多少和实力大小悬殊,他们之间博弈的结果总是 :一些参与者会胜出,赢得筹码 ;其余的参与者会败北,输掉筹码 ;而赢得的筹码和输掉的筹码总和,必定归于零。这就是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弈”的游戏。

  在这种游戏里面,如果某些参与者想要更多地赢得筹码,有以下几种可能的途径 :

  • 有更多的参与者进来,因为这样会使得同样的一局牌桌上的筹码变得更多 ;
  • 提高下注的基数,这样也可以使得每一局牌桌上的筹码变得更多 ;
  • 第三方提供额外奖励,这个第三方不属于参与者,但是他的奖励也是有目的性的,可能是为了刺激某种业务的发展 ;可能是这场牌局为他提供了某些有价值的信息。只有在这种途径下,牌局的“零和博弈”就演变成为了一种“正和博弈”的游戏。

石头剪刀布

  双人的“石头剪刀布”是一款经典的零和博弈游戏,每一次石头剪刀布,都必定只有一个获胜方,一个失败方(或平局)。假设获胜的分值+1,失败分值-1,平局分值+0。那么每一局游戏的总收益全部为0。事实上,游戏设计者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并不希望游戏是零和博弈。游戏设计者更多希望玩家之间能够有相互的对抗,并且玩家加入游戏后,就难以变得比参与之前更好。这样零和博弈的问题可以采用“非零和博弈”或者引入“极大/极小”来解决。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中的零和博弈并非没有一个均衡点,可以从对手之间的博弈转变为正当管理与不正当管理之间的此消彼长,由此避免双方的对抗。正当管理与不正当管理的零和博弈中,正当管理的成份多一点,不正当管理的成份就少一点,反过来也是一样,两者之间存在着零和关系。管理者的精力是有限的,当他把精力过多的用在不正当管理的歪门邪道上时,就会严重影响到正当管理的艰苦卓绝的努力。因此,通过反对不正当管理来完成公司治理的任务,从而促进正当管理,对于把企业蛋糕做得更大,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它可以避免所有者和其他相关利益者一方在零和博弈中处于必输的地位。在零和博弈中,管理者一方在信息不对称中处于优势地位,再加上其实际控制着人流、物流资金流,因而在内部博弈中总是稳操胜券。作为对手的所有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一方,要想改变这种被动局面,通过公司治理加以抗衡总是必要的。其次,为反对不正当管理而付出一定成本是合算的。通过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反对不正当管理,难免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它肯定是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与在零和博弈中必输的份额相比,与企业资产可能被掏空相比,付出这种成本还是合算的。再次,付出的必要成本使得企业“蛋糕做得更大”更有希望。反对不正当管理至少可以使管理者在内部“零和博弈”中获利的行为得到遏制,通过这种有效的工作使管理者在内部零和博弈中失去优势之后,就有望促使其将自己的聪明才智用在把“蛋糕做得更大”上,因为那样同样可以使他们个人所得的绝对数额更多。

  从博弈论的研究来看,解决零和博弈问题的出路在于参与博弈者从零和走向双赢或者多赢,但是其前提必须摆脱零和博弈的思维定势。在企业管理中也是一样,两权分离的公司制发展轨迹不可逆转,而内部零和博弈又会产生内耗,解决的办法与其寄希望于大家在“零和博弈”中握手言和,不如让经营管理者感到实施不正当管理得不偿失,知难而退,一致对外,把企业利益的蛋糕做得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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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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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bor (Talk | 贡献) 在 2010年6月25日 15:03 发表

铁矿石谈判,世界杯等等,都是现代意义的零和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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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32.147.* 在 2010年12月5日 19:59 发表

不可能有“双赢”,否则不叫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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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0.182.* 在 2010年12月12日 21:31 发表

即然是零和博弈,那么就是得与失,进与退,胜与负,前提整体是不变,变的只是双方或多方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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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9.164.* 在 2010年12月30日 09:47 发表

双赢必须有第三方失,总的来讲还是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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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43.96.* 在 2011年1月2日 10:46 发表

二者博弈的结果如果是双赢,如寡头市场共谋一个高价,看似二者收益,结果是消费者损失。二者的双赢加上外部性的结果还是0,完全竞争市场需要的应该是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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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0.182.* 在 2011年1月6日 00:15 发表

他忽略了偶然因素,这都是规定好了的。有时候偶然因素会让问题出现本质变化。有种说法为万物都非完美,这非完美就是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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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17.* 在 2011年2月18日 19:00 发表

嗯,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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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Woo (Talk | 贡献) 在 2011年2月28日 08:58 发表

和Game Theory一样,这里的Zero-sum Game翻译成零和博弈会更容易理解,长尾里面经常提到零和游戏让人很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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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1.222.* 在 2011年3月29日 23:58 发表

221.232.147.* 在 2010年12月5日 19:59 发表

不可能有“双赢”,否则不叫博弈。

納什均衡便涉及到了兩人零和之外的內容 所以雙贏是可能的

回复评论
58.211.14.* 在 2011年10月25日 12:53 发表

是否可看做是自然界物质的相互转换和抵消 正与反 电与磁 为什么不干脆叫利益守恒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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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o (Talk | 贡献) 在 2011年10月30日 06:06 发表

123.121.222.* 在 2011年3月29日 23:58 发表

納什均衡便涉及到了兩人零和之外的內容 所以雙贏是可能的

什么叫两人零和之外的内容? 双赢存在和不存在还是不确定的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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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7.235.* 在 2012年2月5日 15:34 发表

221.232.147.* 在 2010年12月5日 19:59 发表

不可能有“双赢”,否则不叫博弈。

博弈的结果往往不是最优,因此才需要第双方有效的监督与规定游戏规则,使双赢局面出现,双赢局面往往不是博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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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7.235.* 在 2012年2月5日 15:36 发表

58.211.14.* 在 2011年10月25日 12:53 发表

是否可看做是自然界物质的相互转换和抵消 正与反 电与磁 为什么不干脆叫利益守恒定律

生产力是在不断被挖掘的,人类可认知使用的物质总和实在增加的,故在这块没有什么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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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林 (Talk | 贡献) 在 2012年5月17日 17:37 发表

在中国,除非是双方实力相等且互补,或者双方是铁哥们,要不然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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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4.79.* 在 2012年11月5日 13:47 发表

是零和还是双赢,取决于参与活动的人的思想和意识,如果参与者认为可以接受对方提出的可能在外人看来是不可接受的条件,那么这种情况下对参与者来说就是双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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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dwangshuai (Talk | 贡献) 在 2012年11月15日 16:47 发表

需要的信任和沟通,做到双赢的是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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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五 (Talk | 贡献) 在 2013年11月18日 15:31 发表

谭晓林 (Talk | 贡献) 在 2012年5月17日 17:37 发表

在中国,除非是双方实力相等且互补,或者双方是铁哥们,要不然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赢。

别总拿中国说事儿,世界范围内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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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47.225.* 在 2014年10月22日 19:25 发表

如果两者两败俱伤,然后再以第三者的身份将两者都食了就好。反正棒打落水狗的事也不是说不能发生,只要有足够的实力就好。以现在社会的人情这么冷淡,只要能赢就是自己说了算。胜者王,败者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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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6.127.* 在 2016年6月21日 13:35 发表

关于足球的博弈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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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9.112.* 在 2016年8月29日 20:10 发表

222.89.164.* 在 2010年12月30日 09:47 发表

双赢必须有第三方失,总的来讲还是1+(-1)=0

感谢你的评论!解析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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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lxjin (Talk | 贡献) 在 2016年10月20日 23:10 发表

零和与共赢!针对需求不同,己方的-1可能是对方的1,对方的-1可能是己方的1,交换需求得2!比如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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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36.244.* 在 2016年10月26日 14:37 发表

雙贏的結果也代表雙輸 烏托邦的世界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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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3.40.* 在 2016年10月28日 10:18 发表

后面的双赢完全是画蛇添足的感觉,博弈论中每一种博弈都是在特别条件下的,适用零和博弈的场景下谈双赢完全是扯蛋 现在人写东西为什么总喜欢政治正确呢,双赢是好听,不是什么时候都拿来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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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34.217.* 在 2017年10月3日 19:47 发表

西方教育害人啊,伦常乖舛,立见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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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五 (Talk | 贡献) 在 2018年2月11日 10:07 发表

所谓双赢更多的可能讲利己主义,不过是在更高一个层级进行零和博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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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122.* 在 2019年5月21日 09:44 发表

Zjlxjin (Talk | 贡献) 在 2016年10月20日 23:10 发表

零和与共赢!针对需求不同,己方的-1可能是对方的1,对方的-1可能是己方的1,交换需求得2!比如商品交易!

不能用商品交易来举例,毕竟想要获得某个商品你就得花钱,对消费一方来说还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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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04.3.* 在 2019年7月1日 18:31 发表

附加价值不同,如果上方合作能够产出更高价值的商品,那是否可以理解为双赢。 就消费方来说合作使商品价格降低应该也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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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63.77.* 在 2019年8月5日 09:09 发表

零和博弈论是建立在非此即彼价值观范畴之内的,他在自我意识之中先有一个“假想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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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4.241.* 在 2020年3月15日 14:12 发表

同语反复、把常识装扮成机智的典型用语。垃圾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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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0.88.* 在 2020年4月2日 14:49 发表

58.211.14.* 在 2011年10月25日 12:53 发表

是否可看做是自然界物质的相互转换和抵消 正与反 电与磁 为什么不干脆叫利益守恒定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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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5.216.* 在 2020年7月10日 08:46 发表

221.232.147.* 在 2010年12月5日 19:59 发表

不可能有“双赢”,否则不叫博弈。

没有双赢就不会有你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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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1964a0cc2d2b95b72a2ed02a9f8a4712 (Talk | 贡献) 在 2021年7月7日 18:57 发表

博弈目的,任何参与一方求的是对自己的最优解,并不代表一定要赢对方。所谓的双赢,是符合双方利益的最优解。 博弈的结果,很多时候并不能以一个短时间内的输和赢的结果能描述最终影响的。A赢了B,有可能导致C的崛起,或者监管单位对垄断的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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