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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主义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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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整体主义方法论

  整体主义方法论又称集体主义方法论是指以整体作为研究的基点,通过群体行动的分析来说明该学科的基本立场和基本内容的方法体系。整体主义方法论将社会等整体作为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单位,试图达到通过整体研究来描述事物全貌的目的。从人类社会学术研究的发展历程来看,整体主义方法论是人类最先选择的思维方式。例如,作为中国古代思想主流体现者的儒家即以“天下国家”为号召,将社会的价值定位在天下为公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层面之上。在他们看来,理想的人格并不在于谋求一己之私利,而是“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也即用一种“推己及人”的态度,将个人的品德修养和社会秩序的和谐有机结合起来。由此可见,在这种分析问题的思路里面,个人只有完全融人社会才能成为真正的人。这种社会整体观,一方面表达了人们对社会和谐与社会整合的期望,当然也同时使得个人无法保持自己独立的人格。

制度分析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特征

  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方法是与个人主义方法对应的范畴,它直接来源是19世纪30年代的德国历史学派的方法论。历史学派方法论深受“有机整体论”思想的影响,但却抛弃了“辩证联系整体论”的优秀思想,所以,他们一方面反对古典经济学“经济人”假设,认为经济活动的动机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自利心,还包括虚荣心、荣誉感,甚至单纯的习惯,都可能推动经济活动;同时,他们也反对个人主义方法论中的过度抽象和演绎的形式,主张经济学分析应使用历史归纳法,从历史、法律、道德等各方面的相互联系中对经济关系进行整体分析。另一方面又批判马克思唯物史观唯物辩证法,不承认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强调经济规律的特殊性。历史学派与其他学派的方法论一直处于争论之中,直至19世纪末,出现了以施穆勒为代表的新历史学派在同以门格尔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特别是奥地利学派)展开的著名方法论之争之后,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方法论才逐渐系统化,并成为老制度经济学方法论形成的基础。

  老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是凡勃伦康芒斯和米契尔,他们之所以选择制度分析方法,是因为他们看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充满矛盾和利益冲突,而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正统经济学,从“经济人”假设中演绎出的“市场秩序和谐论”,显然不符合资本主义现实。于是,他们在对历史学派批判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的心理学、人类行为学、历史学等学科内容,采纳了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观点,形成了以“制度”分析为核心的制度主义经济学,试图来解释和解决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矛盾。卢瑟福把这一方法论纲领归结为三方面:(i)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ii)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和功能。(iii)个人的行为应该从自成一体并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的宏观或社会的法律、目的或力量演绎而来,从个人在整体当中的地位(或作用)演绎而来。

  从这个纲领可以看出,老制度经济学的整体主义方法论认识到了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对它的认识必须用整体思维来把握,并试图通过把个人看成是社会化的人,从制度整体对个体行为的制约上分析各种经济利益关系,这对克服经济学上个人主义方法的形而上学性无疑起着进步作.Ffl。具体到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启发意义在于,它使我们认识到,市场经济不仅仅是一种体制,更是一种制度,我们的制度建设不仪要重视正规制度,更要重视镶嵌在我们社会深层的非正规制度建设。

制度分析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局限性

  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尽管有启发性,但同样不能成为理解制度变迁整体过程的科学方法,这是因为:

  其一,制度整体主义者声称: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这一点表明,他们意识到个人主义方法论从个体相加推演出整体性质是过于简单的做法,并主张超越个体来认识社会整体,这无疑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问题是“社会整体”不是一个抽象范畴,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整体有不同的性质,而“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说法还仅仅停留在对事物“量”的和“技术”关系的现象描述上,它不能引导人们进一步去认识个体相加后形成的整体所具有的独立性质是什么、这种性质由什么决定的等本质关系问题,所以,它实质上仍然是一个空洞的命题。老制度经济学试图用超越个体性质的“制度”整体来说明整体与个体的关系,但在方法论上却无法对影响人类行为的“制度整体”做出合理的抽象和科学定义,这使得他们对“整体”的分析只能停留在表层上,无法揭示制度关系的本质。比如在凡勃伦那里,制度被定义为习俗、惯例、文化等各种因素;而康芒斯则有时将制度定义为习俗、法律及家庭、公司、工会等“运行机构”;有时从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关系的角度,把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显然,他们这里的制度概念基本属于马克思所指的上层建筑领域的内容,它们不是社会整体构成的全部,也不能通过对这些“制度”内容的分析来揭示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

  其二,制度整体主义者声称:社会整体显著地制约个体行为。这一点表明了制度整体主义方法论的重要特征,他们试图通过强调个人行为是社会制度环境的产物,来克服个人主义方法论否认“制度力量(包括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等)在形成个人偏好和目的中的作用”的片面性观点。但问题在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在批判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同时, 自己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把个人行为仅仅看作是既定的环境、习惯和规范等制度约束的结果,认为人类行为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其日常生活的固定模式建立的、更为特殊的习惯和常规问题,这就否定了个人行动在历史发展和经济活动中的能动作用和基础地位,从而无法科学揭示个人行动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

  其三,制度整体主义声称:个人行为应该根据社会系统或历史的法律、文化等来演绎。如果说前两点纲领是从方法论一般意义上来说明整体主义的特征,那么,这一点则被看作是前两点纲领在“制度”分析应用中的进一步具体描述,也是对个人主义方法论忽略制度因素的更具体的批判,但它在方法论内容上除了要突出用动态观点来演绎个体行为外,没有更多的新思想。然而,这种动态演绎的方法论也有很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他们的动态方法是“社会进化论”方法。这种方法虽然在克服个人主义方法论的静态观和非历史观方面有进步性,但它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等同于自然界的进化过程,并以此来解释个人行为,显然是不科学的。如凡勃伦运用“进化论”的观点,认为阶级的产生与转换不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而是由人的思维习惯、真善美意识导致的,即阶级的产生是习惯转变的结果,占有财产只是为了满足虚荣心和自尊心这种心理反应,并把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归结为“机器利用”和“企业经营”的矛盾,认为解决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矛盾的方法就是让科学技术人员掌握经济控制权,这实质上是“庸俗进化论”观点。此外,在具体方法上,整体主义方法论在强调整体论的同时,却找不到整体与个体的内在联系机制,这必然导致其方法走向与个人主义方法相反的另一个极端。

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区别

  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区别如下:

  (1)是以个人作为分析的单元还是以集体、集团、社会、群体等整体作为分析的单元;

  (2)超越个人利益的,或位于个人利益之上的整体利益是否存在;

  (3)对个人行为的理解最好是通过观察个人行动本身还是考察其所处于其中的集体行动。

  通俗的讲,整体主义方法论在宏观层面上对社会现象进行总体把握,有利于既见树木又见森林,而个人主义方法论则从微观层面人手,就个人及其行为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因此在研究的过程中,两种方法应当是相互结合、相辅相成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个人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是一对哲学味道比较浓厚的研究方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其应用范围略显局限。然而在个别的学术研究领域,特别是涉及到理论基础的分析部分,运用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分析工具有利于一针见血的找到问题的症结,从一个较高的层面和视角分析解决问题,因此,对个人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进行内容介绍有其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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