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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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利率是指利率本来是依据金融市场上资金供求关系而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则以法律等人为地给予限制。日本根据1947年的临时利率调整法,规定了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最高限度。在实际确定利率时,在此最高范围内,存款利率按日本银行的规定,贷款利率则由银行自主协商。事实上,这些均属限制性利率。
限制性利率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短期贷款利率,政府从法律上限制了它的最高水平,1947年制定的《临时利率调整法》对全国普通商业银行的不满一年期限且每笔金额在100万日元以上的贷款以及信社银行、保险公司、农林中央金库的部分短期贷款的利率规定了最高限额。利率最高限由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根据大藏大臣的意见,在“利率调整审议会”咨询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再由大大藏大臣公布,各银行在这个最高限以内决定自已适用的利率水平。信用金库、信用组合的短期贷款利率最高限一般由它们的上层机构决定,但须得到大藏大臣的认可。1953年3月,日本实行标准利率制度,这样银行短期贷款的最高限度与法定利率等幅连动变化。1974年这一制度被废止后,各银行可以将自己的短期贷款利率与法定利率连动。1981年,金融机构的短期优惠贷款利率才与法定利率不等幅变动。
2.长期贷款利率。它原则上并不并不受到限制,政府只对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向电力等好企业的长期贷款规定了长期优惠贷款利率,这一利率比长期信用银行5年期金融债券利率高0.9%,比信托银行5年期贷款信托预期分红率高0.88%。长期贷款的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分。
3.政府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它由有关法律或提出报告经主管大臣认可决定的,一般与民间金融机构的长期优惠贷款利率相同,但某些特殊用途贷款的利率却低于这一水平。
4.存款利率。它分两种情况:
一是普通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它必须是在日本银行所决定的利率最高限以内,但有两种存款除外:金融机构各系统内部的相互存款和信用金库、农业协同组合的存款。在1970年以前,存款利率是固定的,1972年才随法定利率的降低有所降低,1973年又随法定利率的提高有所提高;
二是邮政储蓄存款利率,它的决定程序和利率水平与前者都很不一样。
5.债券利率则分为债券发行时的利率和流通中的利率。发行时的利率是由与发行有关的各方主体依据市场状况协商决定,法律上对此并无限制;流通中的利率一般则高于发行时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