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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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Bank-oriented Financi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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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是以银行间接融资方式配置金融资源为基础的金融体系。
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中,银行体系发达,企业外部资金来源主要通过间接融资,银行在动员储蓄、配置资金、监督公司管理者的投资决策以及在提供风险管理手段上发挥主要作用。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在金融体系当中,银行在将储蓄转化为投资、分配资源、控制企业经营、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方面起着领导作用; 银行运用自身在资金、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 全面而广泛的参与经济生活,促进经济的发展。
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功能特点[1]
1.公司治理
在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德国多数所有权与最大5个股东的持股一样都特别高。日本和德国金融机构股权的重要性以及这些国家公司控制权的缺乏使这些国家的代理问题可以通过让金融机构作为大公司的外部监督来解决。如在日本,提供公司资金的主要的一家大银行,监督公司的活动并使得借贷资金得到合理的投资。如果公司遇到问题,在必要的情况下,这家大银行可以约束公司管理层并提供所需资金渡过难关或对公司清算。
2.企业融资
在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美国和英国,金融市场比较成熟多样化。从家庭持有金融资产的角度看,美国和英国家庭直接或通过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或共同基金间接持有股票份额较大,承担的风险较大;而在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日本和德国,持有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比例较大,承担的风险较小。从企业筹资的角度看。以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和以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差异不大,除日本以外,对所有国家企业而言,留存收益是最主要的融资渠道,银行贷款的比例也较大,但从贷款与股票、券的相对比例来看,金融市场对美国和英国的影响较大,银行对日本和德国影响较大。
3.风险分担
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典型国家里,家庭资产构成中证券仅占一小部分,加大比例的金融资产是银行的债券,这些债券不按市场标准进行估价,因此股价的波动对家庭的影响并不大。
4.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
在银行主导型的国家里,上市公司相对较少,会计信息披露较少,追踪股票的分析师人数少,只有私人信息被吸收到价格中,因此资源配置效率较低。但银行业也具有信息优势,银行对企业往来密切,掌握了一定的客户信息,银行与企业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从而减少相互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监督成本。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而金融市场可能造成短期倾向,不利于管理者进行长期决策。
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国家[2]
Levine 根据他的数据库把国家分成两类,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然后在每一类里面又分金融发达国家和金融不发达国家,转型国家单独列一类。在金融不发达国家中银行主导型的有 19 个:孟加拉、尼泊尔、埃及、哥斯达黎加、巴巴多斯、洪都拉斯、毛里求斯、肯尼亚、厄瓜多尔、斯里兰卡、印尼、哥伦比亚、巴基斯坦、津巴布韦、希腊、阿根廷、委内瑞拉、印度、冰岛。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主导型并代表经济不发达,比如希腊、哥伦比亚、冰岛,这些国家的人均GDP比中国高;在这些国家,本身金融业不发达,同时又是银行主导型。
再来看金融发达国家,银行主导型有16个:巴拿马、突尼斯、塞浦路斯、葡萄牙、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芬兰、挪威、新西兰、日本、法国、约旦、德国、以色列、西班牙。这里面有几个国家比较奇特,德国、日本、法国、比利时、葡萄牙,这些都是资本主义发展时间很长的国家,经济发展也不错,但是这些国家一直是银行主导型。
中国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1]
衡量一种金融体系的类型是不是最优的,有Peter.L.Rousseau和Richard Syua(2001)提出的最优金融体系的标准,即健康的公开融资和公共债务管理;实施稳定的货币政策;不同种类的国内、国际或者国内国际相融合的银行;稳定的国内融资和管理国际金融关系的中央银行;一个良好的证券市场。
从我国金融体系的历史背景来看,由于其的发展都是内生的,因而似乎没有必要对此做过多的安排。但若如此想的话,可能就把问题看的过于简单了。我国自1984年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分离后,才真正有了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体系。但不管从银行的成立还是从市场的诞生来看。我国金融体系的建立都具有很强的外生性。也正是由于这种外生性,使得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证券业也是如此,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所走的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由于我国经济改革很大程度的外生性,导致了金融业改革具有很强的外生性。因此,在当前改革的关键时期,金融体系的外生性建立也就显得至关重要了。然而就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现状来看,我国的金融效率非常低。一般而言,金融的基本功能就是储蓄向投资转化,若储蓄向投资转化顺畅,则资本供给将不会出现很大的问题,那么经济发展就能得到保证。
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市场演化程度的现实选择,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金融体系的演变有其内在机理和规律。根据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家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对金融发展规律的描述。现代金融增长都是以银行制度的发展为发端,经历了三个阶段:在金融业发展的初级阶段,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据突出地位。在第二阶段,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仍居主导地位,但政府和政府金融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从而体现出混合型特征并且出现了大型的股份公司。在第三阶段。由于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升级,资本市场的优越性愈发突显,金融机构呈现多样化,导致银行地位的下降以及储蓄机构和私人及公共保险组织地位的上升。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尚处于金融业发展的第二阶段,因此,应当维持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1.金融运行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信息成本较高。信息成本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市场交易规模与竞争程度这两个因素。法律制度越健全,市场竞争越充分,从市场收集信息的成本也就越低。反之,通过组织内部收集信息的成本越低,所以,假定其他条件相同而制度和市场条件不同,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更依赖市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则更少依赖市场和法律。在法律制度和市场体系较不完善的情形下,通过市场收集信息成本较高,而通过长期交易关系和组织内收集信息成本较低。因此,根据我国客观实际情况,从降低信息成本的角度应当选择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
2.资本市场有了一定发展,但仍然很不规范,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虽然近几年有了迅速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资本市场功能定位需要重新调整。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主要被作为国有企业改革融资的工具,存在强烈的公有制偏好,而不是为了在全社会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二是资本市场的监管法规尚不健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大量存在,价格的扭曲影响了资本市场的信息传递和市场监督功能的发挥。三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薄弱,尤其是提供信息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咨询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量少质差,运行很不规范,中小投资者从市场上获得可靠信息极为困难。四是市场退出兼并机制不健全,业绩差的公司很难被市场淘汰。五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权益受到来自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中介机构以及黑庄等的多重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