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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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
(1)行为人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的货币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则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进了伪造的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换取了货币,其行为一般也不构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购买假币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购买假币罪的客观行为的性质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不同的主要有:
(1)行为主体的不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客观行为的主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购买假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只要具有购买的行为,无论其购买数额的多少都可构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但后罪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具有购买假币的行为,而且亦要求购买假币的数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即不可能构成犯罪。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于走私的故意而购买假币的,这时又牵连触犯走私假币罪,对之应从重按走私假币罪论处。
- (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
如果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再用自己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则又触犯伪造货币罪。由于后者这种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是前者伪造行为的一种自然的后继行为,加之,本法对伪造货币的行为处罚要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重,对此,应从重择取伪造货币罪处罚。对于后面的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则作为一个从重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果金融工作人员既有伪造货币的行为,又有不是以自己伪造的货币而是以他人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此时,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应当分别定为伪造货币罪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 (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走私假币罪
行为人如果出于走私的故意或与走私犯罪分子共谋实施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行为的,则又牵连触犯了走私假币罪,此时,应择一重罪即走私假币罪从重处罚。根据走私行为的性质,下列行为,即使为金融工作人员所为,亦应按走私假币罪处罚:
(1)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非法购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币的;
(2)在内海、领海购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币的;
(3)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共谋,为其将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等等。
第171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在上述处刑规定中,对应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数额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数额巨大”也应指币值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指以下情形:
(1)共同犯罪的主犯;
(2)购买伪造的货币后投入市场流通的;
(3)以前因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