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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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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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概念上的界定采取了标准化列举式定义法,将其分为可疑交易标准型和非标准型两类。对标准型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具体列举了一些可疑交易标准,即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18项,适用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有13项,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有17项。对非标准型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14条作出了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不同定义[1]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40+9”项建议中第13项建议明确了“金融机构如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有关款项是犯罪活动的收益,或与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有关,必须直接根据法律或规定迅速上报。”FATF通过提倡各国提供金融机构在上报可疑交易时免除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这一举措以期提升金融机构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的积极性。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主要是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及其他报告义务主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并保存交易记录,对信息进行分析后提供给执法部门。
瑞士是世界上首批将洗钱列为犯罪行为的国家。瑞士反洗钱法案第9条总结性地规定了“金融机构确信或者有充分理由相信特定资产涉及洗钱行为等属于违反瑞士刑法典第305条第2款规定的、或者相信特定资产的处置过程涉及重大犯罪、处罚非法资产等属于违反瑞士刑法典第260条第3款的情况,必须马上上报到瑞士反洗钱报告办公室。”
- ↑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反洗钱处课题组.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