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和单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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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单位审计是指由本部门和本单位内部专职的审计组织,对系统内和单位内所实施的审计。该种审计属于内部审计,可以进一步分为部门审计和单位审计。
部门审计是指由各主管部门专门设置的审计机构,在本部门负责入的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对部门内部下属单位实施的审计。单位审计是指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与大型基建项目的基本建设单位专门设置的审计机构。它是在单位上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所实施的审计。[1]
部门和单位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基础,是部门与单位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在审计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审计监督本部门与本单位以及下属部门与单位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完成本单位领导、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以及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监督。
部门和单位审计的主要权限[2]
其主要权限是:有权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等;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参加有关的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与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并索取证明材料;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事项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与由于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门的应向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反映,单位的应向上级内部审计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