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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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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违法拍卖的概述[1]

  违法拍卖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明显或不明显地违反法律规定。

  违法拍卖行为,一是指拍卖违禁品的行为,如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军火、毒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二是指拍卖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在拍卖时内外串通、营私舞弊,如拍卖行职员受贿行贿,泄露保留价,使物品高价低卖而从中牟利,或以赝品冒充真品拍卖等。不管是拍卖违禁晶还是在拍卖中营私舞弊,都属违法拍卖,都是对拍卖市场正常运转的严重损害,所以必须严格禁止。对于拍卖中的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违法拍卖、变卖的损害赔偿金的确定[2]

  违法拍卖或者变卖损害赔偿金,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后,对财产进行了拍卖或者变卖,导致原物已经不存在或者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国家因此所支付的赔偿金。

  拍卖是一种公开处置财产的方式,由专业拍卖机构、临时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将财产出卖给竞价最高的出价者。财产拍卖后,如果发现原来的查封、扣押行为是错误的,对拍卖的财产应当赔偿,由于原物已被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已不可能,因此,《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赔偿方式是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这种赔偿不考虑受害人因失去原物所蒙受的其他损失。

  变卖也是一种处置财产的方式,但它与拍卖在程序、方式等方面有明显差别。如拍卖要提前公告日期,变卖没有这个要求;拍卖要公开竞争,变卖可以直接由有关商业机构收购或者代为出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中禁止违法变卖行为。对于财产已经变卖,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已不可能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赔偿方式是给付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由此,违法拍卖、变卖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违法拍卖、变卖损害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违法变卖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违法变卖损害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变卖所得价款+与财产价值的差额赔偿金。

  [案例]赔偿请求人杨某,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个体经商,住宁波市江东区某村。杭州市公安局因赔偿请求人杨某涉嫌诈骗于1995年12月31日决定立案侦查,并于1996年12月11日扣押了杨某一辆日本产三菱太空车和一只瑞士产欧米茄金表。1997年4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后来撤销了案件,并解除了对杨某的强制措施。但在羁押期间,杭州市公安局已经将三菱太空车和欧米茄金表进行了拍卖,拍卖款项为50万元。杨某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本案中,杭州市公安局应当赔偿的拍卖损害赔偿金为:

  拍卖损害赔偿金=拍卖金额50万元。

  上例中,如果杭州市公安局对扣押的财产进行了变卖,仅卖得20万元,而产品实际价值为50万元,因此,杭州市公安局应当赔偿的变卖损害赔偿金为:

  变卖损害赔偿金=变卖金额20万元+差额赔偿金30万元=50万元。

违法拍卖的案例

  案例1:[3]
  案情:

  1998年初,天山北麓的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内部”出售营业门店和库房共15间房产,按规定,经筛选,赵、钱、孙、李四名职工取得了该房的竞买权。四人遂串通订立合同,约定:“为平衡4人利益,共享县人民政府的企业资产出售优惠政策,竞买时,赵、钱、孙三人协助李将房产买下,后再由四人均分房产。”

  3月9日,县政府召集该项房产出售会,由4人参加竞买,起售价6,8万元,李应价一次6.8万元,赵、钱、孙3人一言不发,出售人连喊三遍起售价后,由李以6.3万元的起售价位轻易买得。当天,有人向县政府举报4名竞买人之间有串通嫌疑。县政府当即责成县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在查清4人串通“竞买”的违法事实后,县公证处撤销了公证法律文书,县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认定3月9日出售的房产无效。

  当月31日,县政府委托拍卖公司重新拍卖该项房产,这次有5人争相竞价,最后由一名竞价者以30万元价位买受。

  县工商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定4名竞买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定拍卖法》以及国家]: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j筇五条第(pq)项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4名当事人分别子以处罚。

  评析:

  1.政府不是拍卖人。《拍卖法》第11条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县政府违反《拍卖法》,直接从事拍卖活动,是非法的。

  2.竞买人不应由拍卖人审定。《拍卖法》第3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竟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第34条规定:“竞买人可以自己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本案拍卖标的为房屋,法律、行政法规对房产的竞买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没有规定,竞买人可以自由参加竞买。拍卖人事前将竞买人定为4人,有违法律规定。

  3.竞买人不得串通竞买。《拍卖法》第37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本案4人由于拍卖人给了其垄断竞买的地位,恶意串通竞买,违反了《拍卖法》规定,应当受到惩罚。

  4.违法的拍卖行为无效。本次拍卖活动全面违反了《拍卖法》规定,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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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刘晓君,席酉民著.拍卖理论与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
  2. 程权,赵景川,赖松龄编著.国家赔偿:新国家赔偿法解读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06.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主编.工商行政管理案例精评·合同监督管理卷.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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