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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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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辅助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Subsidiary commercial act)

目录

什么是附属商行为[1]

  附属商行为是指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达到商事主体所要达到的营利目的,但可以对基本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行为,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辅助商行为通常围绕商事营业而创造条件或实施铺垫,为基本商行为的顺畅实施奠定基础。

附属商行为的发展[2]

  从根源上推溯,附属商行为与主导商行为在最初时的主体应是同一的,附属商行为的最初表现只不过是商主体为了使主导商行为能够得以顺利、迅速、有效地实施(完成)而分化出的某些专业化的功能行为。如批发零售商为了更好地销售商品而建立了仓储、运输设施、期货市场初期,期货商为了获取迅捷、准确市场信息而自办电报、驿站等措施都是这方面的表现。市场发展、需求的变化,同类商主体的增多,对商行为能否成功并取得予期效果的约束愈加刚性化。于是,商主体自身功能的分化也就势在必行了。

  商主体的这种分化对于组织化了的法人商主体来说表现为机构的增多和专业化,而对于自然人商主体来说则表现为除了最基本的直接赢利的需求外,又增加了强化赢利保障的有关需求,而且这种需求妁迫切和重要性以及自身功能的有限,就使得这类商主体不得不求渚于市场。市场需求的形成也就为这类专门为主导商行为提供了各种服务以谋求利润的附属商主体的形成提供了现实性。而且,原来具有这方面专业化功能的,但只为法人商主体提供自我服务的、属于法人商主体的一些专业化、组织化的功能机构也就有了在组织上被分化出来的可能。

  实际上,古代社会中,由于市场经济成分的社会存在,这类商主体以及相应的商行为雏形就已存在,例如,我国民间俗称中,把“车。、“船”、“店”、“脚”,“牙”单独划归一个共同的系列,并指出它们共有的某些表面的或本质的特点。今天看来,无论是从商主体或是从商行为的角度评价,它们应是今天市场经济社会中仓储运输、旅行、服务餐饮代理等行业和类似商行为的先驱。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这类商主体和相应商行为在社会上存在的普遍性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做为由这类商主体和有关商行为为主要成分的社会第三产业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最大的产业群,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我们称这类商行为为附属商行为的涵义并非是认为其作用是次要的。“附属”的涵义仅仅是指做为社会存在的相互关系上的主从次序。实际上,附属商行为对于主导商行为的作用犹如催化剂、润滑剂、推动器。正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才使主导商行为及其相关主体和产业自近代以来有了飞跃式的发展。

  附属商行为对于主导商行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提高主导商行为的专业化分工程度和水平。

  (2)提高主导商行为运行过程的合理化程度,减少了盲目性。

  (3)理顺了主导商行为与环境的关系,减少了可能的障碍。

  (4)提高了主导商行为的技术能力,更新了技术手段。

  但是,以辩证的观点分析附属商行为与主导商行为的关系,二者之间既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一面,也存在着相互影响、障碍发展的一面.自80年代以来,有学者对美、日经济发展弊端进行了分析时的指出,代表附属商行为的第三产业的过度膨胀,是造成美日经济发展泡沫化、空心化的重要原因等等。所以,附属商行为与主导商行为之间的比例和关系应该存在着合理的“度”或“阈”值。概念,这是有关学者积极探索的社会发展的热点课题之一。

附属商行为的特点

  1、必须有主商行为存在。

  2、这种行为虽然也适用关于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但它与基本商行为不同,它不是以商人概念为基础的。

  3、对主营业行为的实现起辅助推动的作用。

  4、具有相对性。如旅馆业,主营业是旅客的住宿。而为方便旅客的住宿,又设置了许多车辆为旅客迎来送往,如就买卖商而言,其销售活动为基本商行为,而附设的仓储保管则为附属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的要件[3]

  其一是商人的行为,以商人概念为前提。换言之,商人存在是这种商行为的前提;

  其二是行为的目的为了营业。

附属商行为的分类[2]

  1,交通运输类和仓储服务类商行为;这类附属商行为解决了生产消费之间、相连的主导商行为之间在地理位置和空间方面差异的矛盾,它们通过专用的工具手段提供服务。

  2。邮电通讯类商行为,这类附属商行为解决了不同商主体和商行为之间、主体商行为与市场之间的非协调矛盾,改善了商主体的选择性和避免了商行为的盲目性。该类商行为也是通过专业化的工具系统手段提供服务。

  3.货币金融类商行为,该类商行为解决了不同商主体之间、在商行为的相互连接方面由于支付手段的有限和狭隘而形成的矛盾。分散了商主体的风险,扩展了商主体对商品数量和空间、时间跨度方面的控制能力,提高了支付手段运转的灵活性和效率。该类商行为凭借专业化的规范工具和知识系统为手段提供其服务。

  4.保险、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技术、经济咨询业等行业的附属商行为主要是解决商主体及有关商行为与社会环境的协调性。减少因追求发展即由社会环境中不可予知因素带来的风险和盲目性。改善商行为的运行质量。该类商行为虽服务领域不同,但作用性质类似。其使用的工具性手段的差别相差较大,分别为专业化的规范一知识系统:设备系统,人力一技术手段和知识职业经验体系等。

  5.为各类商主体在组织人力资源方面提供更新资源,改善社会环境中人力智力条件基础的社会事业类商行为,如教育文化传播社会福利等。该类事业在一定程度上有准商行为的性质、特征,并非全部都是商行为.因此,关于这类商行为的评价尚有许多值得探讨之处。但它们确是对社会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6.为减少与社会环境间的冲突、风险,规范和约束商主体以及商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特别是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法律事务、会计、审计事务、资产评估事务、公证与仲裁事务等服务具有特殊意义,这也是改善商行为运行质量、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水平的重要手段。由这类主体所表现的商行为从性质上届于附属商行为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其商行为特征的确定尚有许多争论。

  综上所述,附属商行为的内容丰富,种类繁多。而且发展态势迅猛,如果从社会产业的属性来看,它们属于第三产业的功能的一部分。但是,做为不同性质商行为的划分与产业的划分虽有相似之处,但却具有本质的不同,本文是从行为的作用对象和输出结果这一特定角度来给附属商行为以界定的。而一般的产业划分是从产业与社会关系的特点来界定的。

附属商行为的注意点

  1、在现代商事企业中,多数是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所以总是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相结合。

  2、附属商行为虽是为了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但其行为后果仍归责于营业主。

  3、有的附属商行为对确定商人资格具有重要意义。如为营业而准备店铺和借人资金,正式营业虽末开始,但其准备行为以营业的意思已经从外部知道的时候,商人的资格也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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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侯怀霞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2.
  2. 2.0 2.1 吕有晨主编.商学导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3.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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