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合同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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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例合同分保是以赔款为基础,所以又称为超赔分保,是根据赔款来确定免赔额和责任额。其表达方式,如火险业务为每一个危险单位,每次事故,赔款超过 100000元以后的400000元。因此超赔分保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分出人负责的为“免赔额”,如10000元;另一部分是超过“免赔款”以后,由分保接受人负责的“责任额”,如40000元。
非比例合同分保的内容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关于业务方面
1.业务种类,同比例分保。
2.地区范围,同比例分保。
3.关于免赔额和责任额应该订明。
(1)分出人的免赔款。
(2)分保接受人的责任额。
(3)赔款计算的基础。
4.合同期限。超赔合同有的是有期限的,如一年期;有的没有期限,但应有注销条款。注销条款应订明下列各点:
(1)是赔款发生基础,还是保单签发基础。
(2)有的业务如盗窃险不适用上述两种基础,而应是“赔款发生”基础。
(3)合同结束时,未了责任的处理问题。
(4)对于巨灾超赔应规定,如在合同结束时,尚有巨灾事故正在延续,由整个巨灾事故仍由该合同负责,而不管个别危险单位的损失是在合同到期前或期后发生的。
(5)关于水险和航空险,如在合同结束时,航程正在进行,应该扩展到航程终了。
(6)由于战争或一方破产等特殊原因而使合同终止,处理方法与比例合同分保相似。
5.除外责任。关于除外责任,如战争险等,应在合同订明。
6.保费。非比例合同分保的保费有固定保费和调整保费两种。如是调整保费应订明下列各点:
(2)是按毛净保费(指毛保费已扣除退费和有关分保费)计算还是按净保费(指除了扣除上述项目外,还扣除经济人佣金和税款等)计算。
(3)是预付保费还是最低预付保费,是一次付还是分期付。
(4)如费率是采取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来计算,应订明计算的方法,以及最高费率和最低费率。
7.恢复责任。应订明:
(1)恢复责任的次数。
(2)是免费还是应加付保费。
(3)加费的计算方法。
8.赔款。应订明:
(1)关于出险通知。财产险当赔款超过免赔额时应立即通知。第三者责任险当赔款达到免赔额的50%时,可发出通知。
(2)关于赔款的处理。财产险一般由分出人决定,责任险有时分保接受人也参与处理。
(3)关于赔款的给付。当接到分出人的赔款帐单经审核后,分保接受人应立即赔付。
(二)关于定义方面。非比例合同分保的有些词汇是有其特定的含意,还应在合同中将以明确。主要有:最后净付赔款、净自赔额、巨灾事故等。
(三)其它方面:
1.物价指数条款。该条款规定免赔额和责任额应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2.汇率变动条款。如合同限额规定是一种货币,而发生赔款时有两种不同的货币,且汇率有变动,应根据不同的汇率按各种货币所占的比例分配赔款。
非比例合同分保的特点是以赔款额度来确定免赔款和责任额。但由于计算赔款的基础不同,这种分保可分为三种:
(一)险位超赔。就是以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来计算赔款,这种超赔可以用来扩大分出人的承保能力。
(二)事故超赔,又称为巨灾超赔。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积累为基础来计算赔款。这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以用来保障分出人的责任积累。
(三)积累超赔。以一定的时期,如一年责任的积累为基础来计算赔款。这是险位超赔在时间上的延伸,以用来保障分出人的责任积累。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非比例合同分保既可用来扩大承保能力,也可保障分出人的自留额。既可承保一个危险单位的责任,也可承保一次巨灾事故或一定期间的积累责任,既可保障分出人的责任,也可保障分出人及比例合同分保接受人的共同责任。
(一)扩大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能力。
(二)控制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是没有限额规定的。分出人可运用这种分保方法限制自己的责任,其超过部分由分保接受人负责。
(三)使原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次事故所负的责任,均能获得安全保障。特别是对巨大灾害自留额部分的累积责任获得保障。
(四)由于再保险免赔额以内大量的小额赔款由原保险人自负,支付的再保险费只占总保险费很低成分,使原保险人减少再保险费的支出,增加实际保险的收入。
这种分保的优点是:不用逐笔地决定再保险,进行再保险登记和寄送报表,只在发生损失时才寄送损失报表。因此,帐务很少,管理费用也低。此外,再保险费是事先固定的。便于原保险人预算成本,成本可以随着损失率,保费收入的发展,再保险市场的情况作较大变动,灵活性大。对于分保接受人而言,不需提供保费和赔款准备金,需预付再保险费,但不付再保险手续费。
这种分保的缺点是:
(一)不能用来交换业务。因此,分出人得不到回头业务。
(二)由于分保接受人不得供保费和赔款准备金,因而分出人得不到财务上的支持。
(三)分出人经营业务的结果与分保接受人无直接的联系。如出现大的赔款,分保接受人会遭致亏损,而分出人仍可有盈余。但如出现大量小赔款,则全由分出人负责,分保接受人无任何责任,有悖共命运原则。
在帐务处理上,由于非比例分保没有保费准备金、未了责任转移等问题,故比较简单。但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保费方面。非比例分保的保费是按合同规定的费率计算的。但分出人应在业务年度结束前,将预付保费分四期付给分保接受人,待结束后再进行调整。因此,非比例分保一般有两次保费帐单。一次是预付保费帐单,另一次是调整保费帐单。
对于预付保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业务年度结束后,按规定费率计算所得实际保费,不论是高于或低于预付保费,都得进行调整。如高于预付保费分出人应加付保费;如低于保费,分保接受人应退还保费。调整保费中如规定有最低保费,实际保费高于最低保费时补其差额,少于最低保费时不退,即多补少不退,这也可称作最低保证保费。
关于保费帐单。举例如下:
火险超赔分保:赔款超过5000000元以后的5000000元,费率为0.125%,最低预付保费250000元,经纪人佣金10%.
1.保费帐单:
预付保费250000
经纪人佣金10%25000
接受人实际保费275000
2.调整保费帐单:
(1)如全年保费250000元。按费率0.125%计算,实际保费312500减预付保费250000,分出人应加付保费62500,减经纪人佣金10%,分保接受人实得保费56250.
(2)如全年保费150000000元。则,
实际保费187500
减预付保费250000
分出人应得退费62500
经纪人佣金10%6250
分保接受人实退保费56.250
如采用最低预付方法,分保接受人不再退还保费56.250元。
(二)关于赔款方面。当有赔款时,分出人可发出赔款通知书,由分保接受人现金支付。在处理赔款时,应考虑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问题。在非比例合同分保中一般都订有通货膨胀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免赔额和责任额都应按支付赔款时的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如有一定幅度的规定,则在这幅度内的,免赔额和责任额不再作调整。
在国际分保中,由于各国使用的货币不同,且受通货膨胀及其他因素影响,汇率时有变动,因此在处理赔款时,应根据不同的汇率,按各种不同的货币比例分摊。
为了避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有的合同对不同货币的折算,加有汇率规定,如发生赔款,按此汇率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