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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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调整工资转移支付[1]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是应对亚洲经济危机中央出台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后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补助。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的发展[2]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缓解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在加大政府投资的同时,出台了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系列政策,1999--2009年,五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出台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和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对调整工资及离退休费增加的支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自行解决;对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两部地区,由中央按照客观、公平、合理原则,科学分类,区别对待,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等原则,根据职工人数等客观闪素和各地的财政困难程度,通过公式化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调资日期 | ||||
在职 | 离休 | 退休 | ||
1999年7月1日 | 120元/人·月 | 165元/人·月 | 96元/人·月 | 根据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可支配财力的比重在60%一100%之间的地区分四个档,补助系数分别为 0.6、0.65、0.7、0.75;民族地区调增五个百分点;天津市、辽宁省属于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云南 省属于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参照其人均GDP水平确定三地补助系数分别为0.30、0.40、0.50 |
2001年1月1日 | 100元/人·月 | 128元/人·月 | 100元/人·月 | 沿用1999年调整丁资系数 |
2001年10月1日 | 80元/人·月 | 120元/人·月 | 80元/人·月 | 除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外,同家予以全额补 助。2002年起辽宁省(不含沈阳市、大连市)、山东省(不含济南市、青岛市)按照20%予以补助 |
2003年7月1日 | 50元/人·月 | 80元/人·月 | 50元/人·月 | 除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沈阳市、大连市、济南市、青岛市自 行负担,辽宁省(不含沈阳市、大连市)、山东省(不含济南市、青岛市)补助40%外,其余地区全额补助 |
2006年7月1日 | 300元/人·月 | 450元/人·月 | 270元/人·月 | 除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沈阳市、大连市、济南市、青岛市、 福州市、厦门市自行负担,辽宁省(不含沈阳市、大连市)、山东省(不含济南市、青岛市)、福建省 (不含福州市、厦门市)补助40%外,其余地区全额补助 |
调资转移支付具有基数性质,中央对地方五次凋资转移支付,每次补助地方的数额确定后,以后年度若无新的测资政策出台,均作为基数定额补助地方,2009年对地方的补助数额,等于前五次调资转移支付补助数额之和。1999--200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地方调整丁资转移支付资金11569亿元。
- 图 1999-2008年调整工资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