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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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是指基于同一个事实原因,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在发生请示体验竞合的情形中,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其余请求权都归于消灭。但在消灭之前,各请求权彼此独立,不相关联。尤其诉讼时效分别进行,纵然其中一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其余请求权也不因此受影响。[1]
请求权竞合的构成要件[1]
构成请求权竞合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1)基于同一个事实原因而发生数个请求权如消费者在契约担保期内因产品瑕疵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就同时享有契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两个请求权。
(2)数个请求权针对同一标的如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后不返还租赁标的物,出租人既可依所有权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依合同关系主张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3)数个请求权指向同一个义务人。
请求权竞合的原因[2]
自从大陆法系现代民法传入我国后,请求权竟合问题也随之出现,那么究其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大陆法系有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客观上促进了请求权竞合的产生。社会关系错综复杂,需要对它进行分类并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没有一部法律能调整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的法律规范有它所调整的对象。对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的角度来评价和规范它。那么对于这个法律事实,就会因为本身符合多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而被不同的实体法来调整,从而产生相应的多个请求权的存在。
第二,我国具有比较典型的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诉讼的特征,因此对于统一的法律思维的选择,也以规范出发型的法律思维最优,这在根本上也促使了请求权竞合的产生。所谓规范出发型诉讼,表现在中国就是裁判案件应在“规范出发型”理念指导下进行。传统的民事诉讼“旧实体法说”的诉讼标的是原告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同一个法律事实可能被多个实体法来调整,那么当事人可能会依据多个实体法就同一法律事实进行重复起诉得到重复判决获的重复救济,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
第三,温德沙伊德分离出清求权的概念以后,依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为标准而建立起请求权体系。但是该体系也并不完善,它有自身的缺点,请求权体系中也存在矛盾和冲突,导致在一个法律事实中出现多个请求权,请求权竟合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请求权竞合的实例分析[2]
关于请求权竞合在民法实务中的运用,以下列一则案例做解析:2010年l1月24日,被告张某从某银行贷款2O万元,贷款日期自2010年l1月24曰至2010年12月24日,贷款月利率7.8%0,2010年1224日上午被告张某到某银行还款。在其还完1560元利息后,银行的客户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将贷款凭证放在了被告面前。被告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拿走了贷款凭证并借故去洗手间一走了之。原本应该归还的本金20万元没有归还,于是银行派工作人员向张某索要本金,世张某拿出贷款凭证声称自己已经还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银行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欠款2O万元并支付诉讼费和相应的损失。在这个案例中,被告张某没有归还某银行2O万元的行为应该怎样定性?是构成不当得利还是认定为违约行为?如何处理?
首先,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足指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合同上的约定,他人利益受损使得自己得利。它包括三个方面,他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受益方的财产利益得到增加,他人利益受损与受益方利益增JJu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银行利益受损比较容易判断,但是张某利益是增JJu,如果有增JJu他们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分析的关键。张某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拿走了贷款凭证从而免除了债务,张某应该减少的2O万元没有减少,财产利益有增JJu:而银行应该收回的20万元没有收到,财产利益受损;并且张某利益的增』Ju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任何依据:张某利益的增加导致银行利益的减少,所以张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不当得利。
其次,张某的行为还构成了违约。依合同之债,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完全地完成自己所负的义务。在本案中,张某只归还了l560元的利息,而没有归还20万元的本金,显然他并没有完全充分地履行合同,存在履行瑕疵,应为不完全履行,构成了违约。张某未归还20万本金的行为既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又构成了违约。因为本案中产生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之债请求权的竞合,所以银行可以基于不当得利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或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之诉。原告可以选择行使其中一项请求权,但是不能在法律上同时实现两项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