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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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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基金(Fair fund of investor)

目录

什么是投资者保护基金[1]

  投资者保护基金或称投资者赔偿基金或投资者补偿基金,是指一种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出现支付危机、面临破产倒闭清算时,由基金直接向危机或破产机构的相关投资者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保障机制。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应用[1]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金。如果证券公司倒闭破产,并且因为挪用客户资产而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那么保护基金会按照规定比例补偿投资者的一部分损失。该基金初始资金来自于国家划拨,并逐渐过渡为由券商提供。目前中国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向券商收取的资金根据该券商的信用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按营业收入的0.5%-5%征收。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可以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扫除后顾之忧,有利于市场稳定性的确立。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基础[2]

  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客户资产风险应对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证券公司进行严格的净资本监管和客户资产分隔监管,并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重心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之外,投资者保护基金以相当于客户资产保险的方式,为客户资产安全构建起最后一道屏障。各国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基础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法律规范和自律规则两种。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实质[2]

  投资者保护基金实质上是一种类存款保险安排,即通过向破产证券公司的合格客户先行提供限额赔付来弥补其损失,使其尽可能快地回复到原有状态,并防止风险的扩散。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有效运行有赖于解决好三方面的问题,即谁出资(基金的来源)、谁管理(基金的管理主体和运作方式)和谁受益(基金补偿的对象及适用的损失/诉求种类)。在中国,大范围的证券公司破产退出已经可以预见,此前采取的以央行再贷款全额收购被处置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做法,作为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实际上相当于用财政拨款为投资者保护基金垫付了补偿金额,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为后者提供了部分启动资金。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2]

  资金来源于会费、交易征费、借款和政府拨款;

尽管各国(地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设计不尽相同,但其基本性质均为行业互保基金,即以作为基金管理组织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分推出资构成基金的主体,相当于让所有会员证券公司为其客户联合投保,又联合承保。因此,会员的会费分摊构成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主要来源。从各证券市场的实践看,会费的征收方式包括初始会费、年费、临时性追加会势等。征收标准更是多种多样,包括以资产规模为基准、以客户数目为基淮、以利润额为基准、根据经营范围不同区别对待、根据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水平进行调整等,基本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匹配。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主体[2]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主体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独立模式,即成立独立的投资者保护公司,在证券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负责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等证券市场采取此种模式;

  另一种是附屑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发起成立保护基金,并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加拿大、澳大利亚、台湾地区等市场采取此种模式。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方式[2]

  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应对证券客户资产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在运作方面必须首先保证基金的安全,即保值,其次是在适当的限度内进行保守投资,实现增值。同时,基金还需要积极行使因预先补偿投资者而对证券公司形成的代位求偿权,以尽可能减少基金的消耗。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用一般限于银行存款和风险很低的投资工具,如政府债券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补偿的对象[2]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补偿的对象是证券公司的客户,其覆盖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客户”的定义。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基本出发点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此目的,有的证券市场的保护基金明确将机构投资者排除在外,只覆盖个人投资者

参考文献

  1. 1.0 1.1 张海滨著.投资大百科.ISBN:7-301-13105-4/F830.59.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2.0 2.1 2.2 2.3 2.4 2.5 廖凡著.证券客户资产风险法律问题研究.ISBN:7-301-09818-9/D912.28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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