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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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
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设立验资的情况,主要包括:
1、被审验单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全体股东的一次性全部出资和分次出资的首次出资。
2、公司新设合并、分立,新设立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验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帐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0、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11、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12、与无形资产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13、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4、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5、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
16、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帐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