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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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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是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它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1]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种类[2]

  根据执行主体、被执行人和执行时间的不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种类可以分别划分为:

  1.复议机关或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被申清人强制执行或对申请人强制执行;

  4.先行执行或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方式[1]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3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

  1.责令限期履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

  2.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如果还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申请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仍然有执行的义务。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只有无条件的执行。如果申请人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就构成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措施[2]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根据被执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申请人执行采取的措施

  对申请人强制执行采取的措施有:

  1.强制拘留;

  2.强制划拨;

  3.强制扣缴;

  4.罚缴滞纳金;

  5.强制变卖财产;

  6.强制收购

  7.强制许可

  8.强行拆除,强行退回。

  (二)对被申请人的执行采取的措施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罚款。

  3.具有金钱给付义务内容的,强制划拨。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实施主体[2]

  (一)对申请人的执行的实施主体

  1.维持决定的执行实施

  此类执行,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变更决定的执行实施主体

  此类执行,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被申请人的执行的实施主体

  1.被申请人拖延执行的

  此类执行,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2.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

  此类执行,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意义[3]

  (一)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行政复议决定是依法确立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结论性决定,它是执行国家行政管理中奉行的法治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所必需的。

  (二)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保障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使当事人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如果不按期履行义务,就要被强制执行,因而能够自觉地履行义务。

  (三)是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面对行政机关的强大行政权,对于申请人而言,如果复议决定确定其为义务履行人,申请人一般会主动地履行义务。但很多情况下,被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义务,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其能够加强法制观念,克服官僚作风,也有利于增强人们对行政复议的信任感。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程序[3]

  (一)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提起

  执行提起是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阶段,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没有特别强调只有申请人提起申请才可以提起执行。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履行”。可见,行政复议法强调了行政复议机关、上级机关的责任

  (二)制作行政强执行决定书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书是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具体执行措施的必要的前提。

  《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内容包括:

  1.义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2.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执行的机关、人员、时间;

  4.执行的方式、方法;

  5.行政机关首长签字或盖章;

  6.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日期。

  另外,如果决定采用代执行方式,还应制作代执行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委托机关、被委托的单位、执行标的、代执行的时间地点,被执行的公民或组织的姓名、名称等。

  (三)采取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送达给义务人后,应在执行前向义务人发出告诫,限期自动履行义务。义务人在该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执行机关在实施执行措施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说明有关情况。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人员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并在执行记录上签字。

  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内容包括:

  1.执行机关、执行负责人、执行依据;

  2.被执行人的姓名、职业、住所、或被执行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执行的时间、地点;

  4.执行的内容、方式;

  5.义务履行情况和执行际的物现状;

  6.执行实施的基本情况;

  7.执行见证人的姓名、单位;

  8,执行负责人、被执行人、证人签字;

  9.制作执行笔录时间。

  (四)行政复议决议定执行中止

  这是指执行开始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原因而使执行暂时中止,待法定原因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法定原因主要有:

  1.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或上级机关法定停止执行的;

  2.义务人确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义务人不能履行义务的;

  4.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五)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终结

  是指执行开始后,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况而干:能执行或继续执行已无意义,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的;

  (2)义务人死亡,不可能再执行的;

  (3)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除前述程序外,还有人民法院受理和审查程序。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要进行审查,如果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实体、程序合法的,才予以执行。如果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实体违法、或程序违法、或两者都违法,人民法院则不予执行。

参考文献

  1. 1.0 1.1 谷志杰,丛国权.交通事故处理及其预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04
  2. 2.0 2.1 2.2 张猛,陈飞鹏.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3. 3.0 3.1 朱维究,任中杰,高家伟.行政复议法法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0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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