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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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对于许多人尤其是网络游戏玩家来说是相当熟悉的,但对于虚拟财产保险,我们相信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个比较陌生的概念,甚至没有考虑过它存在的可能性,基于此,试图将其作如下界定。
1.虚拟财产
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被广泛的认为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2.虚拟财产面临的风险
将虚拟财产所面临的风险归纳为以下几种:
①盗窃风险,包括传统的密码盗取和木马程序进行的盗窃活动。
②欺诈风险,分为线上欺诈和线下欺诈。线上欺诈是指通过网络系统,在网络上对其相关信息的骗取和盗用。线下欺诈是指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接触产生的欺诈。
③民事损害责任风险。游戏玩家和网游公司存在着合同关系,需要承担合同对应的相关责任。
④技术风险。虚拟财产存在电脑上是由电磁波记录的。
虚拟财产损失险是指投保人将在游戏中的装备、游戏币、游戏号等资产作为保险标的,当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以及损失情况进行赔付的险种。
虚拟财产责任险是指网游公司和玩家存在有偿的合同关系时, 网游公司因为游戏设计存在漏洞以及对账号保管不慎等原因而造成玩家损失而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网游公司可以将这种民事损害责任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由保险人承担,当被保险人发生民事损害责任时, 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对玩家履行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虚拟财产保险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投保人、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在虚拟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及保险合同当事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与实物财产保险基本相同, 因此我们主要对于争议最大的虚拟财产标的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讨论。虚拟财产实际上涉及到双重属性, 即既具有涉及物的属性,又涉及债的属性。
其之所以同时涉及这两种属性在于这两种属性对应了不同的主体, 即虚拟财产相对于游戏玩家具有物的属性,对于网游公司又具有债的属性。
1.从债权角度分析虚拟财产保险标的的法律关系
网游公司和玩家之间具有债权关系是因为从玩家开始参与游戏的过程来看,游戏运营商发布网络游戏下载、赠送或销售游戏光盘构成一个要约:玩家在电脑上安装客户端,注册账号或支付点数卡等进行承诺,这样就在双方之间达成了一个服务合同。在实践中,在玩家进入并使用虚拟环境之前,运营商通常会以一个格式化的标准合同文本(即“注册协议”)的方式和用户就进人该虚拟环境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配。从保险的角度分析,可作为保险标的的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玩家账号所付的责任。玩家与网游公司之间存在一种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保管合同的服务合同,玩家退出游戏后,相当于将自己的虚拟财产交给网游公司进行保管。从保管合同方面分析该服务合同: 《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因此可将网游公司的责任看作为保管责任。由于众多网络游戏需要进行金钱的投入,可以认定网游公司的保管行为是一种有偿行为。作为有偿保管的网游公司有必要对于玩家的虚拟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在玩家的虚拟财产遭受侵害时排除妨害或进行赔偿。虚拟财产保险的一个很大的部分就是对该责任进行承保,是责任保险,在此称之为称为网络游戏责任险。
2.从物权角度分析虚拟财产标的的法律关系
网游公司提供了网游软件、处理器等载体。玩家通过注册的方式获得账号参与游戏,产生债的法律关系,而相对应部分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则归玩家所有。玩家通过时间和金钱的投入使该虚拟财产具有 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获得利益的权利, 同时对其排他性占有。所以我们认为玩家与虚拟财产之间具有物权关系,玩家对其所占有的虚拟财产具有所有权。
虚拟财产保险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保险公司、网游公司、网游玩家以及侵权第三方。
1.虚拟财产保险合同主体涉及的法律关系
在经过上述从物权和债权分析虚拟财产保险标的法律关系时,我们看出,对应虚拟财产涉及的双重属性,虚拟财产保险则包含虚拟财产责任险和损失险两个险种。在虚拟财产责任险中,投保人为网络运营商即网游公司,保险标的为网游公司基于债权产生的对于玩家虚拟财产保险的保护责任,受益人为玩家。在虚拟财产损失险中,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玩家,保险标的为其所排他占有的虚拟财产(或虚拟财产所对应的现实价值)。在实际操作中, 网络游戏责任险与虚拟财产损失险可以在一张保单下以主险和附加险的形式出现;或可以分成两个不同保单,例如将网络游戏责任险开发成具有高投保率和低保障率的险种,若玩家想要具有较高的保障程度,还需自己投保虚拟财产损失险。
2.虚拟财产保险主体问其他法律关系
由于虚拟财产保险本身的特殊性,保险公司与网游公司间除了由网游责任险决定的合同关系外,还存在合作协议方面的法律关系。虚拟财产保险,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在虚拟财产损失险和网游责任险中,均存在保险公司不能单独进行风险防控和理赔实现的问题。因此,我们设定保险公司与网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来解决这一问题。网游公司有这方面的需求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一为技术上的需求,指的是网游公司的消费者——网游玩家由于网游公司有技术上的过错发生侵权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一种需求。二为竞争上的需求。有时,网游玩家产生损失是由其自身的疏忽导致的,若此时网游公司仍能为玩家提供一定的补偿,则这种补偿就是一种附加值服务。网游公司可以通过增加其附加值服务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因此构成竞争性需求。对于保险公司,从理论上讲, 网游责任险和虚拟财产损失险的道德风险均很高,保险公司考察网游公司和玩家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难度均很大。特别在虚拟财产损失险中,若无网游公司的协助,保险公司将很难控制玩家投保此险种的道德风险,这样就为此险种的核保和理赔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因此,为有效控制风险,保险公司有这方面需求和意愿去签订保险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