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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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质押合同[1]
著作权质押合同是指享有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就作者财产权质押达成的合意。该合意旨在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作者财产权出质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将该作者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作者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叫出质人,根据约定获得作者财产权质押权的债权人叫质权人。著作权质押的存在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为其体现。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形式与主要条款[1]
著作权质押合同与一般质押合同相同,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缔结。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押合同应为书面形式。《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210条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8条的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的主要条款: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担保的期限;
此外,还可以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2]
著作权质押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著作权质押合同所产生的质权是担保物权,根据物权与债权的基本理论,物权对债权而言通常具有优先效力,即物权可以优先于债权得到利益的实现。因此,著作权质押旨在担保著作权质押合同中的债权人实现债权,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即债权人可依其享有的质权,通过法定程序,处置出质的作者财产权,保障其债权实现。
(2)著作权质押合同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与动产质押不同,著作权质押合同所涉及的标的不是动产,而是作者财产权。依我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为权利质权的标的。鉴于此,合同的标的应当是出质人依法或约定享有的作者财产权。如果出质人享有的作者财产权有争议、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或者所涉及作品是法律不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均会因不能产生法律保护的作者财产权而导致著作权质押合同的无效。
(3)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应当是作者财产权的享有者。这对于著作权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就出质人相对而言,他不仅应当是主债合同中的债务人或是主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而且应当是能够质押的作者财产权的享有者。如果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那么他的出质行为将导致真正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故该著作权质押合同不能有效。
此外,当质押的作者财产权为两个以上的人共有时,出质人应当是全体财产权的共有者。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及其效力[2]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具有法定性,在《担保法》第79条中明确要求进行出质登记。该登记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如果著作权质押合同发生变更和注销,亦同样必须办理登记。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4)作品权利证明;(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7)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等等。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是:(1)登记使著作权质押合同得以生效。根据《担保法》第79条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以书面合同的登记为要件,“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2)登记使著作权质押合同产生公示力。通过登记,并将登记情况编人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使公众得以进行查阅。这样,使得公众清晰地知道著作权的存续状态、质押情况,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3]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
质权人就是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关系的债权人。
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的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部分著作权的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将著作权出质的,如果债权人是善意的,应当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质押有效;如果对其他著作权共有人造成损失,由擅自出质的共有人赔偿。
出质人可以是为自己的债务出质担保,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债务出质担保。在为他人的债务出质担保时,质押与主债务人有关,但是主债务人不是质押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质押合同无须主债务人作为当事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