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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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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营业质押)

目录

什么是营业质权

  营业质权是指当铺营业人以约定的期限和利息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并以借款人交付占有的动产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我国《物权法》虽未规定营业质权,但为了对实践中业已存在的营业质活动进行规范,我国行政法规中已有关于营业质权的相关规定。

营业质权的特征 [1]

  营业质权为质权的一种,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但与前述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相比,营业质权具有以下不同特征:

  1.营业质在民商分立国家属商事质,在民商合一国家属特别法上的质权。营业质权中,质权人专门从事放款收当业务,设立营业质权,虽然为借款人提供了融资便利,但从质权人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和典当费用,而不完全是为了担保债权,这是它与一般质权的不同之处。

  2.主体的特许性。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营业质权人,即经营营业质的当铺只能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执照的营利机构,此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营业质业务。而对于普通的动产质权人和权利质权人则无需特别许可。

  3.设立上的特殊性。作为担保物权,一般的质权均应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即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但营业质权的设立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营业质权一般是在债权成立时同时设定,即设定营业质权的“当”与发生债权的“借”同时进行“当”是“借”的前提。因此,营业质权实际上是以实物担保为条件,以借款为主要内容,将担保与借款统一起来。同时,营业质权也允许双方约定流质契约条款。而普通质权一般以主债权的先行存在为条件,且禁止流质契约

  4.标的物为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营业质权的标的物须是动产,不得为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及权利。而普通质权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并无其他特别限制。

  5.内容上的特殊性。即营业质权人不得将当物转质。营业质权人在出当人偿还所借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时,应当将当物交还出当人。若营业质权人将质物转质,则可能影响到出当人取回质物,且营业质权人向出当人出借资金,一般期限较短,金额不大,若允许营业质权人转质,对出当人显然不利,因此,一般不允许营业质权人转质。而普通质权则允许质权人转质。

营业质权的设立与内容 [1]

营业质权的设立

与动产质权相同,营业质权的设立应首先由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并由出当人交付当物占有。这里的书面合同形式表现为当票。所谓当票,是指用以证明承当人接受质物、出当人取得当金,当押关系已经确立的书面凭证,也是出当人日后回赎当物的凭证。

营业质权的内容 [1]

  1.营业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1)当物的占有权。营业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生效要件,质权人即取得对质物的占有权

  (2)收取本金、利息的权利及费用求偿权。在出当人回赎时,营业质权人有权收取本金及利息,并有权请求出当人缴纳保管费、保险费等综合项目费。

  (3)收取质物孳息权。除当事人另有规定外,营业质权中,应由营业质权人收取当物孳息,以抵充当金、利息及额外费用。

  (4)取得当物所有权。即在出当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营业质权人既可以直接取得当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将当物变卖、拍卖,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即便当物的实际价值超过债权额,当铺也无需返还;当物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务人也不负清偿责任。

  (5)支付当价的义务。设立营业质权时,出当人交付当物,作为对价,质权人应支付当金。

  (6)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与营业质权人占有当物的权利相对应,既然当物由其占有,理应由其承担保管义务。因而质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质物,以便将来出当人回赎时予以返还。因保管不当,致当物毁损时,营业质权人应负赔偿责任。

  2.出当人的权利义务

  (1)对质物的处分权。出当人设定营业质权后,其失去的只是当物的占有权,并未丧失当物所有权。

  (2)取得当价权。出当人交付当物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当价。

  (3)回赎权。出当人在当期内和当期届满时,有权支付当金及有关费用,赎回当物。

  (4)支付当金及利息等有关费用的义务。出当人在回赎当物时,应支付当金、利息以及保险金保管费等综合项目费。

营业质权的消灭

  (一)因营业质权的实现而消灭。质权人可拍卖、变卖当物并取得其价金或直接获得当物所有权来实现营业质权。

  (二)回赎。出当人在回赎期限内享有回赎权,出当人支付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回赎时,被担保的债权因被清偿而归于消灭,营业质权随之消灭。

  (三)死当。法律允许营业质权设立时,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流质约款,依照该约定,出当人不按期归还当价、利息及相关费用,回赎当物时,该买卖关系生效。此时当铺成为买方,出当人成为卖方。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死当”。死当发生时,营业质权人获得当物所有权,当然也可以将质物变卖、拍卖并获得其价金,以抵充当金及相关费用,消灭质权。

  (四)顶当。顶当又称抵当,即以一种当物换另一种当物。如换季时人们可用棉衣顶替夹衣继续当押,并根据当价高低收取差价,换取新的当票。顶当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变更,它将导致旧营业质权的消灭,新营业质权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马俊驹,陈本寒主编.物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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