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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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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商行为(Opposite commercial act)

目录

什么是相对商行为[1]

  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就是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的内容[2]

  按照各国近代商法的规定,相对商行为主要包括财产租赁、加工承揽、保管运送、出版印刷居间代理等行为。《日本商法典》第502条规定的相对商行为包括:

  (1)以租赁的意思,有偿取得或承租动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或者以出租其取得物或承租物为目的的行为;

  (2)为他人实施的制造或加工行为;

  (3)供给电或煤气的行为;

  (4)运输行为;

  (5)作业服务的承揽;

  (6)出版、印刷或摄影行为;

  (7)以招徕顾客为目的实施的场所交易;

  (8)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

  (9)保险

  (10)寄托的承受;

  (11)居间或代办行为;

  (12)商行为的代理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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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
  2. 魏振瀛,徐学鹿,郭明瑞主编.民法学.商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0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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