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战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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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战争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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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战争险是航空货物运输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航空运输基本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方可加保。[1]
航空货物运输战争险的内容[2]
(一)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在航空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和炸弹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但不包括因使用原子弹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二)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的飞机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则从飞机到达目的地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5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转运时,保险责任从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5天为止,一俟装上续运的飞机,保险责任再恢复有效。
与海运、陆运险一样,航空运输货物在投保战争险的基础上,可加保罢工险,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航空运输罢工险的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罢工险的责任范围相同。
(三)我国空运货物保险的做法
空运出口货物,如由我方保险,则应按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空运进口货物,应按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