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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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监督是指以贷款项目为主线,共同对贷款项目建设全过程及人员廉洁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项目建设以及信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规合法,确保经济安全、金融安全。
联合监督的主体[1]
联合监督的主体由内部监督主体和外部监督主体组成。内部监督主体包括银行纪检监察部门、稽核审训一部门和党建巡视组。外部监督主体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专门监督部门,实现全而监督;
二是银监、审计、财政等行业或专业监管部门,对金融、经济、财务进行专业监督;
三是发展改革、国土、建设、环境等行政职能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这些监督主体的联合,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将专门监督、行业监督与上下层级监督相结合,既能够实现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又能够优势互补,增强监督合力,形成信息一职责一权力优化结合的合作模式。
联合监督机制的建立包括三个要素:
第一,通过各联合监督主体间的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后,以共同发文的形式确立联合监督机制的建立;
第二,建立适当的组织形式(目前主要为联席会议和领导小组),为联合监督提供交流信息、沟通情况、组织协调的平台;
第三,制定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包括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方法和程序,以此作为实际操作的规程。
联合监督的原则[1]
联合监督检查既有集中检查,又有日常监督,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原则和制度:
一是分工合作。根据各参与主体的职能分工,按照监管行业的不同、专业的不同和监督重点的不同,明确各主体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是分级负责。各县(市、区)由本级组织监督检查,省市级主要负责对省市本级检查和对下级的抽查和监督。
三是信息共享。联合监督参与主体建立信息网络链接,及时了解贷款项目各方而情况,在各自日常工作中实时介入,进行动态监督。
四是重大项目监督立项。对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项目开展监督立项,从项目启动到项目实施、项目竣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五是情况报告。联合监督集中检查和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通过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并根据发现问题的类型,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的年度情况报告报当地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纪委、监察局。
六是督促整改。在联合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联合检查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项目单位限时整改,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和确认。
七是效能监督。通过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的有关情况,总结管理、制度建设的经验与教训,提出监察建议,及时弥补制度和管理漏洞。同时,将检查、整改情况纳入当地信用体系建设,与银行未来对当地信贷支持的规模挂钩,促进制度建设和信用建设,切实发挥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