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鉴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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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合同鉴证费[1]
经济合同鉴证费是指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办理经济合同鉴证时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鉴证费的支出,企业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行政单位从经费预算中支付。鉴证费在开支项目上统称“合同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合同管理的公用经费开支补助。包括:专业设备购置费,文书表册印制费,资料费、宣传教育费,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专业会议费等。
鉴证费属于国家“规费”,在财务上实行以收抵支管理,收支相抵后如有多余应当上交财政。为了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宣传、培训下部和专业会议需要开支的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半年从县(市)、市辖区、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仲裁费和鉴证费的总额中提取10%,以其中的30%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规定,现行经济合同鉴证费标准为:
经济合同鉴证费按下列标准收取,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1)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0.2‰。,
(2)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1‰。上述各类经济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
- ↑ 刘悦.中国价格辞典.山西经济出版社,1991年10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