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信息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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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信息法制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经济信息的获取、使用、转让和保护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利益问题和安全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与制度的总和。
经济信息法制的特征[1]
经济信息法制具有时代性的特点。经济信息是时代发展和进步的产物,经济信息的内容、形式、传播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而迅速变化。经济信息法规是国家对经济信息管理最重要的制度平台,倘若经济信息法制跟不上变化,经济信息的产权归属、安全、交易秩序等就得不到保证。
经济信息法制具有与其他法律、法规关联的特点。经济信息法律制度是整个国家法律制度宏观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作为子系统的经济信息法制与其他法律制度有多样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经济信息法制往往散见于各个部门法的各种规定之中,即使随着立法技术的进展,统一的信息法或经济信息法制定成为可能,但这仍然不能割裂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联性。例如经济信息的产权性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民法关于产权制度的基本设计;经济信息的安全性法律制度的处罚规定不能超越刑法关于经济信息犯罪处罚的基本规定。
经济信息法制具有综合性的特点。经济信息法制规范和调整的内容、范围的多样性和广泛性,决定了经济信息法制必然具有综合性的特点。经济信息法制涉及产权界定、安全维护、开发行为与市场秩序等诸多内容和广阔领域,这是对其综合性的充分展现。
- ↑ 颜其礼,王冲,胡民等编著,经济信息管理,科学出版社,2008.1,第2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