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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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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保全权[1]

  税收保全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限制纳税人转移或处理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权力。税收保全权是许多国家税法都赋予其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力,尽管其大小和范围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看都是一种扣押权,其功能在于为税款的征收提供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我国税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权主要是针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的。

税收保全权相关规定[2]

  我国税法规定,当没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拒不纳税;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税嫌疑,且在纳税期前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迹象,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以及个人欠税欲离境时,税务机关可依法行使税收保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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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张松主编.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07月第1版.
  2. 李海波主编.最新中国税务实用指南 第一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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